1、意向合作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意向合作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招商合作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合作运营协议》条款存在问题、公告披露面积与实际招商合作运营标的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商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合作方承诺: (1)合作方在招商经营活动过程中须自觉接受水利、环保、海事、渔政、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得污染环境、水体、冰面,非法围堰、网箱养殖、饲养畜禽、投饵、不按经营内容经营等; (2)合作方不得超过招商范围从事其他项目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擅自将该标的以分包、转包、转租等形式转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 (3)该标的合作期内合作方必须抓好安全生产,自行妥善处置招商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合作方负责,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合作方,最终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招商(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盖章)递交至中心。 4、招商方、合作方须在最终合作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运营协议》,最终合作方应当在《合作运营协议》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招商金额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剩余年度的招商金额在上一年度合作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合作方直接转入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合作方交纳的首年招商金额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合作方出具招商交易凭证,并于交易凭证出具后且招商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招商金额转付至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5、合作方需向招商方支付合作运营项目押金,金额为*元。 由合作方在招商方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合作方在《合作运营协议》到期后,书面向招商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招商方验收确认合作方全面履行《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合作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合作方未按照《合作运营协议》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招商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6、《合作运营协议》签订且招商方收到合作方支付的首年招商金额、押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合作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7、合作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告要求用途使用标的,涉及相关行业许可、资质办理、经营等各项风险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8、如合作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招商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招商方要求进行经营管理或未按协议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招商方有权即时终止合作,招商金额按实际合作运营天数计算。 9、 对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合作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合作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合作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招商标的的改善要求: 合作方不得擅自在经营范围内新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确需搭建管理临时设施的,必须办理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协议期满时合作方必须撤离自用人员和自有物品(含水上设施),并拆除临时设施,否则视为放弃,自有物品和临时设施的所有权归招商方所有。 11、合作运营要求:合作方在标的招商合作期间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招商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12、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由招商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产权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招商方承担的费用及税金外一切其他税费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并按实际使用金额足额向相关部门缴纳。 13、在合作运营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合作运营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合作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相关部门及招商方管理监督检查。合作方须确保合作运营项目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合作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招商方标准、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招商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合作运营项目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合作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 14、招商合作运营相关其它条件以招商方、合作方最终签订的《合作运营协议》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 《合作运营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作运营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5、遇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方须按招商方要求无条件终止合作运营该项目,所发生的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运营项目招商金额按实际合作运营天数计算。 16、合作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