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遵绥路延长线南侧不动产第一次拍卖
汇川遵绥路延长线南侧不动产第一次拍卖
(略) (略) 将于2024年08月24日10时至2024年08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_court.htm?spm=0.0.0.0.cGd01Y&user_id=*;户名: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 (略) 延长线南侧不动产
(略) 名 (略) 汇 (略) 延长线南侧的一宗出让获得的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混合用地土地 (略) 场价格,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2014]、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记载,标的物在评估期间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所有权属于国家, (略) ,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途设定
依据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核定,土地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开发程度设定
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 (略) 、通电、通水、通讯、排水、供气“六通”及宗地内场地部分平整,地上有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未拆除。本次评估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基础设 (略) 、通电、通水、通讯、排水、供气“六通”开发水平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一平”的开发水平。
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商业用地出让使用最高年期40年、住宅用地出让使用最高年期70年。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登记使用期限为其他商服用地2019年5月15日起2059年5月14日止;城镇住宅用地2019年5月15日起2089年5月14日止。截至估价期日(2024年4月12日),设定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其他商服用地35.08年、城镇住宅用地65.08年。
规划条件的设定
(略) 城乡规划局2018年6月4日 (略) 城乡规划局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遵规规(2018)第65号】文件,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附图实测为*平方米,本次评估以红线图为准。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配建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 (略) 人民政府;建筑限高地上60米。本次评估设定土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商业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不可销售保障房为住宅建筑面积的5%;建筑高度60米。(详细情况请见附件评估报告)
标的物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
1.竞买条件:由竞买人自行向被拍卖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相关竞买政策,以及是否符合竞买条件。竞买人如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强行竞得标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有关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有关房屋税费、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了解)。
3.评估报告作为拍卖文件的附件,竞买人务必在拍卖之前仔细阅读;
4.该标的可能存在欠缴税金、水电煤等欠费情况请自行向物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6.根据当地专班反馈,该地块涉及大量拆迁尚未动工,按规划需提醒买受人注意配套建设幼儿园,买受人应配合完成。
7.标的物的户口迁移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8.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交付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中瑞信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标的物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院不再统一组织看样)。联系电话:400-883-1966、0571-*(中瑞信法服)或搜索并访问“中瑞信法服”网站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中瑞信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三、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动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不动产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不动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不动产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四、转移登记、税费承担及垫缴税费退还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承担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 (略) 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 (略) 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五、异议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 (略) 联系。
六、利害关系人参与竞拍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 (略) 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八、保证金缴纳
拍卖竞价 (略) 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取得银行贷款资格的竞买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 (略) 指定账户交付成交金额30%以上的首付款(开户单位: (略) (略) 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银行帐号:*7854)取得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如若在交款期限内因银行拍卖按揭审批原因无法按时交纳余款的,在银行提供相关情况 (略) 核实属实的,方可延期交纳。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九、余款缴纳
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30 (略) 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 (略) 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 (略) (略) 执行款专户
收款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收款账号:*7854
2、 (略) 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 (略) 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逾期付款及悔拍责任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 (略) 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法院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 (略) 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是 (略) 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 (略)
(略) (略) 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 (略) ,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确定 (略) (略) 中瑞信法服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拍卖辅助服务将根据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其它说明
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
关于提交委托他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材料以及签成交确认书的相关事宜请 (略) 。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1-*(中瑞信法服)
0571-*(汪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0571-*
联系地址: (略) (略) 76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略) (略) 将于2024年08月24日10时至2024年08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_court.htm?spm=0.0.0.0.cGd01Y&user_id=*;户名: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 (略) 延长线南侧不动产
(略) 名 (略) 汇 (略) 延长线南侧的一宗出让获得的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混合用地土地 (略) 场价格,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2014]、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记载,标的物在评估期间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所有权属于国家, (略) ,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途设定
依据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核定,土地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开发程度设定
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 (略) 、通电、通水、通讯、排水、供气“六通”及宗地内场地部分平整,地上有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未拆除。本次评估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基础设 (略) 、通电、通水、通讯、排水、供气“六通”开发水平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一平”的开发水平。
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商业用地出让使用最高年期40年、住宅用地出让使用最高年期70年。不动产权证【黔(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登记使用期限为其他商服用地2019年5月15日起2059年5月14日止;城镇住宅用地2019年5月15日起2089年5月14日止。截至估价期日(2024年4月12日),设定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其他商服用地35.08年、城镇住宅用地65.08年。
规划条件的设定
(略) 城乡规划局2018年6月4日 (略) 城乡规划局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遵规规(2018)第65号】文件,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附图实测为*平方米,本次评估以红线图为准。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配建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 (略) 人民政府;建筑限高地上60米。本次评估设定土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商业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不可销售保障房为住宅建筑面积的5%;建筑高度60米。(详细情况请见附件评估报告)
标的物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
1.竞买条件:由竞买人自行向被拍卖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相关竞买政策,以及是否符合竞买条件。竞买人如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强行竞得标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有关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有关房屋税费、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了解)。
3.评估报告作为拍卖文件的附件,竞买人务必在拍卖之前仔细阅读;
4.该标的可能存在欠缴税金、水电煤等欠费情况请自行向物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6.根据当地专班反馈,该地块涉及大量拆迁尚未动工,按规划需提醒买受人注意配套建设幼儿园,买受人应配合完成。
7.标的物的户口迁移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8.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交付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中瑞信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标的物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院不再统一组织看样)。联系电话:400-883-1966、0571-*(中瑞信法服)或搜索并访问“中瑞信法服”网站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中瑞信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三、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动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不动产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不动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不动产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四、转移登记、税费承担及垫缴税费退还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承担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 (略) 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 (略) 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五、异议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 (略) 联系。
六、利害关系人参与竞拍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优先购买权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 (略) 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八、保证金缴纳
拍卖竞价 (略) 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取得银行贷款资格的竞买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 (略) 指定账户交付成交金额30%以上的首付款(开户单位: (略) (略) 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银行帐号:*7854)取得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如若在交款期限内因银行拍卖按揭审批原因无法按时交纳余款的,在银行提供相关情况 (略) 核实属实的,方可延期交纳。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九、余款缴纳
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30 (略) 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 (略) 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 (略) (略) 执行款专户
收款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收款账号:*7854
2、 (略) 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 (略) 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逾期付款及悔拍责任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 (略) 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法院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 (略) 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是 (略) 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 (略)
(略) (略) 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 (略) ,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确定 (略) (略) 中瑞信法服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拍卖辅助服务将根据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其它说明
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
关于提交委托他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材料以及签成交确认书的相关事宜请 (略) 。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1-*(中瑞信法服)
0571-*(汪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0571-*
联系地址: (略) (略) 76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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