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DA87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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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DA87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宁DA87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机动车 是否包含车牌 车牌号 宁DA875挂
    车辆类型 重型厢式半挂车 车辆品牌 松川牌
    车辆型号 SCL9401XLC 车身颜色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A*X9LASCL001 发动机号 /
    发动机型号 燃料种类
    排量(升) 出厂日期 2020-02-28
    购置日期 2020-03-20 注册登记日期 2020-03-11
    强制报废期止 2035-03-11 检验有效期至 2024-03-31
    行驶公里数 电瓶亏电 成新率
    数量 1 所在地
    现状分析 评估标的车况较差。(摘自《评估报告》) 是否带指标
    瑕疵情况 车况较差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期4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所涉车辆停放于宁夏回族 (略) 政府停车场。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凡参加竞买者应事先认真咨询、实物查看,了解标的的实际状况,慎重应价。现场看车只提供静态察看服务,不进行车辆移动、发动、试驾。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方式如下:*。 5.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报名并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已经年审、是否存在保险过期、相关权属材料是否齐全、排放标准等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本次转让车辆停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发动机烧机油、漏油、机件老化损坏、电瓶报废、外观有划痕及损伤、配件老化脱落、电子配件老化损坏、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状况。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绝按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视为违约。 6.标的信息中的行驶公里数为截至评估基准日里程表显示里程数,若与实地看样或提车时实际行驶公里数存在差异,转让方和浙交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且自愿接受车辆资产全部现状。 7.根据宁夏六 (略)  (略) 致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的《资产处置授权委托书》,宁夏六 (略)  (略) 委托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对转让标的进行处置。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宁夏六 (略)  (略) (即车辆所有人)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六 (略) (略)
    注册地 (略) 经济开 (略) ( (略) 办公楼)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EXY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5.40
    是否有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自然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车辆交接单》签字/盖章(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车辆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车辆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在过户前及过户后所欠各项费用,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购置税、滞纳金、停车费、补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年检费、车船税、保险等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9.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0.转让标的车辆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11.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2.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到期,若在办理车辆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续交交强险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交强险续交及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视为无。 13.车辆年检已到期,意向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完成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等由受让方负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双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浙交所存管账户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并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转让方核实无误后,向浙交所提供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联系函,浙交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联系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4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交易合同(样稿).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授权委托书.doc特别事项约定.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黄女士 电话 0571-*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李玉麟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宁DA87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机动车 是否包含车牌 车牌号 宁DA875挂
    车辆类型 重型厢式半挂车 车辆品牌 松川牌
    车辆型号 SCL9401XLC 车身颜色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A*X9LASCL001 发动机号 /
    发动机型号 燃料种类
    排量(升) 出厂日期 2020-02-28
    购置日期 2020-03-20 注册登记日期 2020-03-11
    强制报废期止 2035-03-11 检验有效期至 2024-03-31
    行驶公里数 电瓶亏电 成新率
    数量 1 所在地
    现状分析 评估标的车况较差。(摘自《评估报告》) 是否带指标
    瑕疵情况 车况较差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期4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所涉车辆停放于宁夏回族 (略) 政府停车场。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凡参加竞买者应事先认真咨询、实物查看,了解标的的实际状况,慎重应价。现场看车只提供静态察看服务,不进行车辆移动、发动、试驾。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方式如下:*。 5.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报名并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已经年审、是否存在保险过期、相关权属材料是否齐全、排放标准等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本次转让车辆停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发动机烧机油、漏油、机件老化损坏、电瓶报废、外观有划痕及损伤、配件老化脱落、电子配件老化损坏、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状况。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绝按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视为违约。 6.标的信息中的行驶公里数为截至评估基准日里程表显示里程数,若与实地看样或提车时实际行驶公里数存在差异,转让方和浙交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且自愿接受车辆资产全部现状。 7.根据宁夏六 (略)  (略) 致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的《资产处置授权委托书》,宁夏六 (略)  (略) 委托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对转让标的进行处置。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宁夏六 (略)  (略) (即车辆所有人)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六 (略) (略)
    注册地 (略) 经济开 (略) ( (略) 办公楼)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EXY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5.40
    是否有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自然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车辆交接单》签字/盖章(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车辆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车辆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在过户前及过户后所欠各项费用,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购置税、滞纳金、停车费、补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年检费、车船税、保险等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9.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0.转让标的车辆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11.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2.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到期,若在办理车辆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续交交强险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交强险续交及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视为无。 13.车辆年检已到期,意向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完成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等由受让方负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双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浙交所存管账户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并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转让方核实无误后,向浙交所提供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联系函,浙交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联系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4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交易合同(样稿).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授权委托书.doc特别事项约定.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黄女士 电话 0571-*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李玉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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