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示
关于拟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示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和《 (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或不符合从业资格规定条件,拟对其从业资格证进行撤销并作废。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起始日期起7日内,将意见 (略)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反馈意见必须以书面寄送或送达方式提出。
受理部门地址: (略) 崂山 (略) 139号122房间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2日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和《 (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或不符合从业资格规定条件,拟对其从业资格证进行撤销并作废。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起始日期起7日内,将意见 (略)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反馈意见必须以书面寄送或送达方式提出。
受理部门地址: (略) 崂山 (略) 139号122房间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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