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入驻后须根据项目房屋实况、出租方装修要求及承租方经营需求合理设计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承租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工期须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以房屋装修投入大等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延期《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承租方破坏该房屋结构或者损坏该房屋内的原有设施设备,均须照价赔偿;装修完工后须符合消防规定,并须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营业。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出租方校园相关管理规定。 八、(1)房屋租赁用途:超市,用于经营饮料、水果、生活日常用品、包装食品,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售卖烟酒,不得售卖国家、相关行业协会禁止销售的商品; (2)承租方销售的商品必须经过国家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检验许可后的合法商品,不得出现“无生产日期、无QS标志、无保质期或过期”商品; (3)承租方销售商品必须为一般公众都知晓的、认可的和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如牛奶为伊利、蒙牛等品牌,方便面为统一、康师傅等品牌,饮料为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品牌,且质保期在1/2以内,超过质保期1/2的商品必须下架或(理明显标识、单独放置,便于区分),不得出现杂牌商品,不得经营高仿、山寨商品。 九、禁止耗电量大、产生明火和油烟或其他有污染或噪音的项目等。不得存放明火设备、液化汽钢瓶或其他压力容器。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十、该校区预估人数750人左右,受实均月租金的50%;(2)成交年租金比例交纳租赁交易费用:(*元(含)以下按4%比例收取;*元至*元(含)按2%比例收取;*元至*元(含)按1%比例收取;*元至*元(含)按5‰比例收取;*元以上按3‰比例收取,以上收费方式按成交金额分档累计计费。)以上标准(1)与(2)之合计数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