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D77668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公开转让
宁D77668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公开转让
受委托,我公司将在浙江产权交易中心(http://**)对宁D*重型半挂牵引车项目进行公开转让,详情如下:
保证金:*
转让价:7.*元
特别提醒:挂牌披露时间及交易规则以浙江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公告为准,网址链接如下:http://**_right/detail/*.html
标的照片
其他公告事项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二、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自然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车辆交接单》签字/盖章(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车辆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车辆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在过户前及过户后所欠各项费用,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购置税、滞纳金、停车费、补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年检费、车船税、保险等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9.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0.转让标的车辆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11.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2.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到期,若在办理车辆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续交交强险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交强险续交及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视为无。
13.车辆年检已到期,意向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完成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等由受让方负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双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浙交所存管账户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并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转让方核实无误后,向浙交所提供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联系函,浙交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联系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7-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5
(挂牌披露时间及交易规则以浙江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_right/detail/*.html资产转让公告为准。)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陈女士)
受委托,我公司将在浙江产权交易中心(http://**)对宁D*重型半挂牵引车项目进行公开转让,详情如下:
保证金:*
转让价:7.*元
特别提醒:挂牌披露时间及交易规则以浙江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公告为准,网址链接如下:http://**_right/detail/*.html
标的照片
其他公告事项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二、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自然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车辆交接单》签字/盖章(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车辆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车辆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在过户前及过户后所欠各项费用,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购置税、滞纳金、停车费、补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年检费、车船税、保险等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9.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0.转让标的车辆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11.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2.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到期,若在办理车辆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续交交强险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交强险续交及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视为无。
13.车辆年检已到期,意向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完成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等由受让方负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双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浙交所存管账户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并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转让方核实无误后,向浙交所提供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联系函,浙交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联系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7-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5
(挂牌披露时间及交易规则以浙江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_right/detail/*.html资产转让公告为准。)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陈女士)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