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产品与赞助商权益招商护腰类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产品与赞助商权益招商护腰类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是新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成立于1951年12月,在党中央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以其在新中国竞技体育特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为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见证并演绎了新中国竞技体育的成长与辉煌,被国人誉为“世界冠军的摇篮”! 3大基地:国家队训练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民健身基地 4大中心:国家队体能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国家队文化教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 6项职能:为驻训练局训练的国家队运动员提供训练、康复、住宿、营养、教育、交通等保障工作。 二、项目现状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是中国竞技体育的发源地、世界冠军的摇篮、中国奥运军团的大本营,拥有北京体育馆、游泳馆、体操馆、田径馆、跳水馆、篮球馆、举重馆、羽毛球排球馆、乒乓球馆、田径场、游泳训练馆、网球馆等大型场馆。国家队长期驻局训练的有田径、游泳、花样游泳、跳水、体操、举重、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柔道等11个项目的14支国家队,截止到第32届东京奥运会,驻训的国家队共有212位运动员获得196枚奥运金牌,占中国奥运冠军总数的74%。 为保障驻局运动员的平日训练及生活,积极备战2024年巴黎奥运会,训练局现可招商的涉及面广,欢迎各大企业前来洽谈合作。 三、合作方获得权益: 1、合作方在协议期限内享有“体育﹒训练局供应商”荣誉称号及证书,可在各类宣传中使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合作方享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标识与企业的组合标识使用权; 3、合作方享有在参观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训练场馆权益; 4、合作方享有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组织的商务活动或有关比赛活动中,现场展示权益; 5、合作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部分场馆设施,摆放企业产品或企业宣传物; 6、合作方享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协助向中国各体育基地及重大体育活动组织介绍企业及其产品权益; 7、合作方享有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共同策划和举办公益活动,并邀请知名运动员(世界冠军或奥运冠军)参加活动权益; 8、合作方可以优惠价格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内租用场地设施; 9、合作方享有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在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或项目中优先合作权; 10、双方相互职责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四、合作方应履行职责: 1、负责维护好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正面、积极形象; 2、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双方相互职责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 |
注册地(地址) | 崇文 (略) 2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总费用,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合作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举牌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举牌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4)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举牌申请书.docx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是新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成立于1951年12月,在党中央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以其在新中国竞技体育特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为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见证并演绎了新中国竞技体育的成长与辉煌,被国人誉为“世界冠军的摇篮”! 3大基地:国家队训练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民健身基地 4大中心:国家队体能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国家队文化教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 6项职能:为驻训练局训练的国家队运动员提供训练、康复、住宿、营养、教育、交通等保障工作。 二、项目现状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是中国竞技体育的发源地、世界冠军的摇篮、中国奥运军团的大本营,拥有北京体育馆、游泳馆、体操馆、田径馆、跳水馆、篮球馆、举重馆、羽毛球排球馆、乒乓球馆、田径场、游泳训练馆、网球馆等大型场馆。国家队长期驻局训练的有田径、游泳、花样游泳、跳水、体操、举重、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柔道等11个项目的14支国家队,截止到第32届东京奥运会,驻训的国家队共有212位运动员获得196枚奥运金牌,占中国奥运冠军总数的74%。 为保障驻局运动员的平日训练及生活,积极备战2024年巴黎奥运会,训练局现可招商的涉及面广,欢迎各大企业前来洽谈合作。 三、合作方获得权益: 1、合作方在协议期限内享有“体育﹒训练局供应商”荣誉称号及证书,可在各类宣传中使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合作方享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标识与企业的组合标识使用权; 3、合作方享有在参观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训练场馆权益; 4、合作方享有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组织的商务活动或有关比赛活动中,现场展示权益; 5、合作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部分场馆设施,摆放企业产品或企业宣传物; 6、合作方享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协助向中国各体育基地及重大体育活动组织介绍企业及其产品权益; 7、合作方享有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共同策划和举办公益活动,并邀请知名运动员(世界冠军或奥运冠军)参加活动权益; 8、合作方可以优惠价格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内租用场地设施; 9、合作方享有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在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或项目中优先合作权; 10、双方相互职责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四、合作方应履行职责: 1、负责维护好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正面、积极形象; 2、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双方相互职责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 |
注册地(地址) | 崇文 (略) 2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总费用,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合作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举牌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举牌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4)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举牌申请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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