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等80辆小型轿车转让
川等80辆小型轿车转让
标的名称 | 川ADA8423等80辆小型轿车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243.69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7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
转让底价(万元) | 243.699 万元 | ||
车辆类型 | 详见附件 | 品牌型号 | 详见附件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附件 | 登记日期 | |
排量(L) | 实际车型 | 详见附件 | |
使用性质 | 详见附件 | ||
保险险种 | 详见附件 | 保险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附件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达到*公里强制报废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24)第F*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0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车辆明细清单) 2、本次转让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项目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君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本次车辆为整体转让,车辆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车辆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之外,车辆过户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购买保险(若涉及)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转让车辆由第三方运营单位处于正常租赁状态,在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收到实物资产交易价款,转让方终止与承租方的车辆租赁合同,并协助受让方进行车辆交接。 十、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明细清单、租赁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川ADA8423等80辆小型轿车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243.69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7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
转让底价(万元) | 243.699 万元 | ||
车辆类型 | 详见附件 | 品牌型号 | 详见附件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附件 | 登记日期 | |
排量(L) | 实际车型 | 详见附件 | |
使用性质 | 详见附件 | ||
保险险种 | 详见附件 | 保险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附件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达到*公里强制报废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24)第F*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0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车辆明细清单) 2、本次转让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项目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君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本次车辆为整体转让,车辆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车辆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之外,车辆过户涉及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购买保险(若涉及)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转让车辆由第三方运营单位处于正常租赁状态,在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收到实物资产交易价款,转让方终止与承租方的车辆租赁合同,并协助受让方进行车辆交接。 十、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明细清单、租赁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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