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B050HC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渝B050HC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标的名称 | 渝B050HC(丰田牌SCT6493E4 4.0L)小型普通客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7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江北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渝B050HC | ||
转让底价(万元) | 17 万元 |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品牌型号 | 丰田牌SCT6493E4 |
车辆识别代码 | LFMGJE726CS* | 登记日期 | 2012/9 |
排量(L) | 4 | 实际车型 | 丰田普拉多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保险险种 | 交强险 | 保险期至 | 2024/10/27 |
行驶里程(KM) | * | ||
核定载人数 | 7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强制报废期以车管所核定为准; 2、本次转让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里程、车况、车辆类型等)均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重庆页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年检及保险是否过期、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除前述费用外,其余车辆交易及过户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年检费、落户费、保险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9、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0、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11、备查资料: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保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渝B050HC(丰田牌SCT6493E4 4.0L)小型普通客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7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江北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渝B050HC | ||
转让底价(万元) | 17 万元 |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品牌型号 | 丰田牌SCT6493E4 |
车辆识别代码 | LFMGJE726CS* | 登记日期 | 2012/9 |
排量(L) | 4 | 实际车型 | 丰田普拉多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保险险种 | 交强险 | 保险期至 | 2024/10/27 |
行驶里程(KM) | * | ||
核定载人数 | 7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强制报废期以车管所核定为准; 2、本次转让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里程、车况、车辆类型等)均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重庆页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年检及保险是否过期、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除前述费用外,其余车辆交易及过户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年检费、落户费、保险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9、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0、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11、备查资料: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保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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