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
注册地 | 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明广 | ||
成立日期 | 2003-05-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7-17 | ||
剩余本金(万元) | 900.* | ||
债权合计(万元) | 900.* | ||
债权情况简述及其他 | (略) 在重整阶段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钟振良 | |
注册地(住所) | 龙柏六村138号808室 | |
联系人 | 钟振良 | |
联系手机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元,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名:钟振良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桥支行 账号:6225 2101 1575 1845 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4、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
注册地 | 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明广 | ||
成立日期 | 2003-05-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7-17 | ||
剩余本金(万元) | 900.* | ||
债权合计(万元) | 900.* | ||
债权情况简述及其他 | (略) 在重整阶段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钟振良 | |
注册地(住所) | 龙柏六村138号808室 | |
联系人 | 钟振良 | |
联系手机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元,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名:钟振良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桥支行 账号:6225 2101 1575 1845 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4、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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