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产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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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产权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标的编号

HJS202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2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8-22

转让底价

* 元

资产所在地区

黑龙江省, (略) , (略)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楼先生、陈小姐

联系电话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物位于黑 (略) (略) 连珠山镇,具体详见标的清单。所有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附属房屋及构筑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面积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2、标的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以交付时现状移交。

3、本次交易成交价为各交易标的物成交总价。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的成交价格等于成交总价×各自占转让底价的比例确定。若成交价有溢价的,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价格按同比例溢价。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密山分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黑 (略) (略) 连珠山镇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美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XR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其他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略) 商务局

批准日期

2024-03-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略) 商务局党组会议纪要(杭商务党组【2024】18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转让底价

*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是否符合国家和转让标的所在地关于购买工业用地的政策要求,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4)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 (略)  (略) 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转让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能耗费等)由转 (略)  (略) 承担。 (7)标的中的钢架仓, (略) 房权证连珠山镇字第G-0118号房屋所有权证,其证载房屋所有 (略)  (略) 密山分公司, (略)  (略) 密山分公司提供的说明,明确上述钢 (略)  (略) 所属的其余房地产、附属房屋及构筑物、设备设施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转让,《资产交易合同》 (略)  (略) 签署,成 (略)  (略) 统一收取, (略)  (略) 和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8) (略) 房权证连珠山镇字第G-007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3614.48㎡,目前部分已拆除。标的中的简易仓评估单位测量建筑面积为1547㎡,经鉴定为危房;3号库评估单位测量建筑面积为395.59㎡,剩余面积办证时以产权部门实测为准。受让方已知悉并充分了解上述事实情况,并同意后续的加固改造由其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房屋所在地房产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转 (略)  (略) 对上述房产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不做保证。 (9)受让方已知晓标的中1号库(638㎡)及库房(436.74㎡)内设备为黑龙江 (略) 投入,基地内有一处米厂钢棚(236.76㎡)为黑龙江 (略) 自行建设,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受让方同意成交后由黑龙江 (略) 按照转让方要求将自建部分自行拆除并搬离标的现场。 (10)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3.19%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购房条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人

高国林

联系电话

0467-*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 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标的编号

HJS202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2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8-22

转让底价

* 元

资产所在地区

黑龙江省, (略) , (略)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楼先生、陈小姐

联系电话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物位于黑 (略) (略) 连珠山镇,具体详见标的清单。所有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附属房屋及构筑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面积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2、标的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以交付时现状移交。

3、本次交易成交价为各交易标的物成交总价。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的成交价格等于成交总价×各自占转让底价的比例确定。若成交价有溢价的,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价格按同比例溢价。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密山分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黑 (略) (略) 连珠山镇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美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XR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其他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略) 商务局

批准日期

2024-03-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略) 商务局党组会议纪要(杭商务党组【2024】18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转让底价

*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是否符合国家和转让标的所在地关于购买工业用地的政策要求,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4)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 (略)  (略) 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转让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能耗费等)由转 (略)  (略) 承担。 (7)标的中的钢架仓, (略) 房权证连珠山镇字第G-0118号房屋所有权证,其证载房屋所有 (略)  (略) 密山分公司, (略)  (略) 密山分公司提供的说明,明确上述钢 (略)  (略) 所属的其余房地产、附属房屋及构筑物、设备设施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转让,《资产交易合同》 (略)  (略) 签署,成 (略)  (略) 统一收取, (略)  (略) 和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8) (略) 房权证连珠山镇字第G-007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3614.48㎡,目前部分已拆除。标的中的简易仓评估单位测量建筑面积为1547㎡,经鉴定为危房;3号库评估单位测量建筑面积为395.59㎡,剩余面积办证时以产权部门实测为准。受让方已知悉并充分了解上述事实情况,并同意后续的加固改造由其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房屋所在地房产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转 (略)  (略) 对上述房产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不做保证。 (9)受让方已知晓标的中1号库(638㎡)及库房(436.74㎡)内设备为黑龙江 (略) 投入,基地内有一处米厂钢棚(236.76㎡)为黑龙江 (略) 自行建设,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受让方同意成交后由黑龙江 (略) 按照转让方要求将自建部分自行拆除并搬离标的现场。 (10)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3.19%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购房条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人

高国林

联系电话

0467-*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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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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