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医疗器械厂资产、存货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医疗器械厂资产、存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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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医疗器械厂资产、存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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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23.66 | 账面价值(万元) | 16.0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
标的描述 | 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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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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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西 (略) 29号 |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铭芮 | 成立日期 | 1996-06-27 | |||||||||
注册资本 | 549,*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4N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玻璃仪器销售;纸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品牌管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摄影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津沪深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75MN31R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2-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 第6号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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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022-*,*)。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 (略) 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拍卖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7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本项目必须同时受让“ (略) 康盾宝医 (略) 拟处置资产”项目。 12、本项目中涉及的存货,在交付最终受让方前需要拆掉、破坏原包装及厂标铭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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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医疗器械厂资产、存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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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23.66 | 账面价值(万元) | 16.0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
标的描述 | 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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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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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西 (略) 29号 |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铭芮 | 成立日期 | 1996-06-27 | |||||||||
注册资本 | 549,*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4N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玻璃仪器销售;纸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品牌管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摄影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津沪深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75MN31R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2-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 第6号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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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022-*,*)。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 (略) 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拍卖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7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本项目必须同时受让“ (略) 康盾宝医 (略) 拟处置资产”项目。 12、本项目中涉及的存货,在交付最终受让方前需要拆掉、破坏原包装及厂标铭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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