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选定伊水蓝湾地块国有出让土地评估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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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选定伊水蓝湾地块国有出让土地评估机构的通知

关于协商选定伊水蓝湾地块国有出让土地评估机构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对“伊水蓝湾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6]第8号)并予以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限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事项通知如下:

  请被征收人自本通知发布起5日内,从报名中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不能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随机确定。

  待选评估机构名单:

  1、吉林省建 (略)

  2、 (略) 地生 (略)

  3、吉林省共建伟业房 (略)

  特此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关于协商选定伊水蓝湾地块国有出让土地评估机构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对“伊水蓝湾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6]第8号)并予以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限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事项通知如下:

  请被征收人自本通知发布起5日内,从报名中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不能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随机确定。

  待选评估机构名单:

  1、吉林省建 (略)

  2、 (略) 地生 (略)

  3、吉林省共建伟业房 (略)

  特此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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