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填写《现场勘验承诺书》,勘验必须自行留取照片、影像资料。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交纳竞价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4、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承诺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收到中心的收款账号之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5、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接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逾期清运,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公告约定处置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6、受让方负责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卸、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安全作业资格证书。不得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将转让标的范围内残留垃圾清理完毕,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依规处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的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7、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公告中的相关描述、图片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受让方需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质量、数量等关键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清运工作。 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8、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确认交接数量等相关信息,提交中心,以进行最终结算。 9、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