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兴中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5%股权
新疆新兴中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5%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新兴 (略) | ||
注册地(地址) | 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史明学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2-08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B |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货物信息服务,矿产品、生铁、焦炭、铁精粉、建筑用钢筋及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 (略) | 55 | |
2 | 新疆 (略) | 35 | |
3 | 新疆 (略) | 1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952.*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27.* | 净利润 | -27.*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21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5.*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尚未完成,2022年审计数据以2023年1-9月专项审计报告中期初数披露。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截止评估基准日均未办理产权证明,提请委托人及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权属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2.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涉及诉讼案件处于冻结状态。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 (略) 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恢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米 (略) 执行裁定书(2022)新0109执恢437号》显示涉及案件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已判决,均处于执行阶段;3.新疆新兴 (略) 和静县工业园综合楼项目用地于2014年取得和静县国土资源局“静国土资地发[2014]86号文件”预审通过,立项审批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4.新疆新兴 (略) 和静县巴伦台结算点项目用地于2014年取得和静县国土资源局“静国土资地发[2014]85号文件”预审通过。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前去和静县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评估单位名下存在该土地使用权,故本次未纳入评估范围内。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虽为被评估单位建造,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在瑕疵,或存在成为违建可能,及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资产权属瑕疵及资产冻结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注意。5.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中2016年应收新疆 (略) *万元,该单位为被评估单位股东之一,评估人员收集了该单位近两年及基准日财务报表,发现该单位基准日资不抵债,且无可执行的相应资产,故按照企业坏账计提政策,预计该笔款项的风险损失,预计的风险损失金额为*万元,对评估结果影响重大,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收回该款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6.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中2014年应收新疆新兴铸管 (略) 60.*元,该单位2019年受新疆 (略) 破产重整影响,被评估单位无法联系到该企业,且无任何财产线索,故评估人员对该款项全额预计风险损失,该款项评估为零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收回该款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7.纳入评估范围内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本次评估采用的房产面积以企业申报并经评估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复核后的数据为准,若期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不符时,应以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可能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8.委估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证明,本次采用土地使用权预审通过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日期,后期如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显示取得日期不一致,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可能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9.截止评估基准日,新疆新兴 (略) 欠付款中存在290.*元无具体结算单位,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该款项是否需要支付。10.新疆新兴 (略) 股东之一和静县 (略) ,投资金额为150.*元,占注册资本的5%,经工商登记系统查询和静县 (略) 已于2023年07月24日注销,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11.被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4月26日过期,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办理更新手续,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12.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巴州和静工业园区金泉综合制造加工区新兴产业区西区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宝钢集团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8.*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新兴 (略) | ||
注册地(地址) | 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史明学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2-08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B |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货物信息服务,矿产品、生铁、焦炭、铁精粉、建筑用钢筋及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 (略) | 55 | |
2 | 新疆 (略) | 35 | |
3 | 新疆 (略) | 1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952.*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27.* | 净利润 | -27.*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21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5.*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尚未完成,2022年审计数据以2023年1-9月专项审计报告中期初数披露。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截止评估基准日均未办理产权证明,提请委托人及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权属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2.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涉及诉讼案件处于冻结状态。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 (略) 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恢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米 (略) 执行裁定书(2022)新0109执恢437号》显示涉及案件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已判决,均处于执行阶段;3.新疆新兴 (略) 和静县工业园综合楼项目用地于2014年取得和静县国土资源局“静国土资地发[2014]86号文件”预审通过,立项审批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4.新疆新兴 (略) 和静县巴伦台结算点项目用地于2014年取得和静县国土资源局“静国土资地发[2014]85号文件”预审通过。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前去和静县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评估单位名下存在该土地使用权,故本次未纳入评估范围内。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虽为被评估单位建造,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在瑕疵,或存在成为违建可能,及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资产权属瑕疵及资产冻结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注意。5.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中2016年应收新疆 (略) *万元,该单位为被评估单位股东之一,评估人员收集了该单位近两年及基准日财务报表,发现该单位基准日资不抵债,且无可执行的相应资产,故按照企业坏账计提政策,预计该笔款项的风险损失,预计的风险损失金额为*万元,对评估结果影响重大,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收回该款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6.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中2014年应收新疆新兴铸管 (略) 60.*元,该单位2019年受新疆 (略) 破产重整影响,被评估单位无法联系到该企业,且无任何财产线索,故评估人员对该款项全额预计风险损失,该款项评估为零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收回该款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7.纳入评估范围内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本次评估采用的房产面积以企业申报并经评估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复核后的数据为准,若期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不符时,应以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可能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8.委估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证明,本次采用土地使用权预审通过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日期,后期如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显示取得日期不一致,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可能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9.截止评估基准日,新疆新兴 (略) 欠付款中存在290.*元无具体结算单位,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该款项是否需要支付。10.新疆新兴 (略) 股东之一和静县 (略) ,投资金额为150.*元,占注册资本的5%,经工商登记系统查询和静县 (略) 已于2023年07月24日注销,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11.被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4月26日过期,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办理更新手续,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12.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巴州和静工业园区金泉综合制造加工区新兴产业区西区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宝钢集团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8.*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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