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标的存放地点为苏通大桥服务区东区。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在施工过程中,需自行做好现场警示标牌和围挡的设置工作。若根据有关规定须报备或交通管制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报备手续,未办理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或者逾期签署合同,若有上述情形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受让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另外,出现上述情形时转让方有权直接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四、 转让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受让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受让方最终安全和如期完成拆除后由转让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反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将扣除受让方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五、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六、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垃圾清运工作,以及 (略) 、附属物等的临时破坏的恢复工作。 七、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九、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受让方应按报废资产处置。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