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科创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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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科创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GD*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10%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铁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转让比例 10
挂牌价格 13,*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7-29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广州 (略) 10%股权”,本次转让与广州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2%股权”、中铁珠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33%股权”捆绑转让。
2.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标的企业广州 (略) 与转让方中铁 (略) (略)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为6.5%,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偿还本金*元。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显示:
(1)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与中国 (略) 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 (略)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广州南沙2020NJY-18地块项目银团贷款合同》(2021建穗自贸银团外字第01号),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建穗自贸最高抵字第02号), (略) 所有的广州南沙2020NJY-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权证编号为:粤(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土地面积共*平方米。
(2)本次评估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数据为计算基础,即住宅可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为*平方米,非普通住宅为*平方米、人才普通住宅为*平方米),商业可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负一层车位可售个数为*个,负二层车位可售个数为871.00个。
(3) (略) 提供的资料显示,科熙花园项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6.特别事项及其他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0C*号)及《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等备查文件。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本次转让标的为“广州 (略) 10%股权”,本次转让与广州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2%股权”、中铁珠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33%股权”捆绑转让,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还须一并受让“广州 (略) 2%股权”、“广州 (略) 33%股权”2个项目否则不能成为受让方。
(3)若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的4.5 %作为“广州 (略) 2%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溢价部分的73%作为“广州 (略) 33%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溢价部分的22.5%作为“广州 (略) 10%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项目编号 G*GD*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10%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铁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转让比例 10
挂牌价格 13,*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7-29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广州 (略) 10%股权”,本次转让与广州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2%股权”、中铁珠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33%股权”捆绑转让。
2.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标的企业广州 (略) 与转让方中铁 (略) (略)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为6.5%,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偿还本金*元。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显示:
(1)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与中国 (略) 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 (略)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广州南沙2020NJY-18地块项目银团贷款合同》(2021建穗自贸银团外字第01号),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建穗自贸最高抵字第02号), (略) 所有的广州南沙2020NJY-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权证编号为:粤(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土地面积共*平方米。
(2)本次评估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数据为计算基础,即住宅可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为*平方米,非普通住宅为*平方米、人才普通住宅为*平方米),商业可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负一层车位可售个数为*个,负二层车位可售个数为871.00个。
(3) (略) 提供的资料显示,科熙花园项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6.特别事项及其他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0C*号)及《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等备查文件。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本次转让标的为“广州 (略) 10%股权”,本次转让与广州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2%股权”、中铁珠 (略) 转让的“广州 (略) 33%股权”捆绑转让,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还须一并受让“广州 (略) 2%股权”、“广州 (略) 33%股权”2个项目否则不能成为受让方。
(3)若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的4.5 %作为“广州 (略) 2%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溢价部分的73%作为“广州 (略) 33%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溢价部分的22.5%作为“广州 (略) 10%股权”项目转让对价的溢价。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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