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符方勇等53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符方勇等53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现对有以上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详见附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拟予以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相关人员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我局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予以注销。以上被注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未交回我局,将依规自行作废。联系地址: (略) 美兰区海 (略) (略) 10号;联系电话:0898-*。
特此公告。
附件: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人员名单
(略) 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现对有以上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详见附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拟予以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相关人员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我局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予以注销。以上被注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未交回我局,将依规自行作废。联系地址: (略) 美兰区海 (略) (略) 10号;联系电话:0898-*。
特此公告。
附件: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人员名单
(略) 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