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上海格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松江区 | ||||||||||||||
法定代表人 | 曹金 | 成立日期 | 2022-01-21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7G4D4R8K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通信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6 | 职工人数 | 145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中科 (略) | 34.8028 | |||||||||||||
2 | 上海 (略) | 31.5997 | |||||||||||||
3 | 宁波倬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6.9158 | |||||||||||||
4 | 中科国控(合肥)高技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768 | |||||||||||||
5 | 上海松江 (略) | 2.1528 | |||||||||||||
6 | 青岛新鼎啃哥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555 | |||||||||||||
7 | 上海火山石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58 | |||||||||||||
8 | 青岛新鼎啃哥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07 | |||||||||||||
9 | 青岛厚纪承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99 | |||||||||||||
10 | 国科(北京) (略) | 0.924 | |||||||||||||
11 | 其余6位 | 4.004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38.*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新增外部投资方合计不超过25%股权 |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卫星工厂和产线建设、供应链采购、研发相关支出、营运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主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10名(含10名),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人/至少一名联合体成员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提供已完成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出具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5.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7.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型)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型)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持最多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计超过50%的合伙份额须是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出具书面承诺函并提供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股权结构图)。 8.意向投资人/联合体投资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元(联合体各成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元)。 9.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0.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应当在产权增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增资资格。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3、信息披露期满,(1)如只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并交纳保证金,且合计认购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5%,增资人可选择进入谈判程序确定最终投资人,或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2)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合计认购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5%或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2家及2家以上时,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 4、本项目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10%)在《增资协议》签订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5、意向投资人须书面承诺: (1)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增资认购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认定符合本次增资的投资人资格,并且参与本次认购,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同意增资人有权根据最终认购情况调整意向投资人实际获得的股权比例。 (4)接受增资人增资后的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安排,包括不限于:a.董事会安排;b.监事安排。 (5)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6)同意增资人有权依据“遴选方案主要内容”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 6、本次拟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7、最终投资人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投资金额1‰的增资服务费。 8、意向投资人须事先与增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对增资人进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人置于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上海 (略) 成立于2022年1月21日,故未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 2、本次增资原股东宁波倬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火山石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厚纪承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创星硬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临港数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丹阳盛宇鸿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征集情况拟对增资人同步场外增资,依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实现同股同价。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松江区 | ||||||||||||||
法定代表人 | 曹金 | 成立日期 | 2022-01-21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7G4D4R8K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通信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6 | 职工人数 | 145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中科 (略) | 34.8028 | |||||||||||||
2 | 上海 (略) | 31.5997 | |||||||||||||
3 | 宁波倬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6.9158 | |||||||||||||
4 | 中科国控(合肥)高技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768 | |||||||||||||
5 | 上海松江 (略) | 2.1528 | |||||||||||||
6 | 青岛新鼎啃哥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555 | |||||||||||||
7 | 上海火山石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58 | |||||||||||||
8 | 青岛新鼎啃哥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07 | |||||||||||||
9 | 青岛厚纪承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99 | |||||||||||||
10 | 国科(北京) (略) | 0.924 | |||||||||||||
11 | 其余6位 | 4.004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38.*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新增外部投资方合计不超过25%股权 |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卫星工厂和产线建设、供应链采购、研发相关支出、营运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主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10名(含10名),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人/至少一名联合体成员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提供已完成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出具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5.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7.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型)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型)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持最多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计超过50%的合伙份额须是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出具书面承诺函并提供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股权结构图)。 8.意向投资人/联合体投资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元(联合体各成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元)。 9.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0.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应当在产权增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增资资格。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3、信息披露期满,(1)如只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并交纳保证金,且合计认购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5%,增资人可选择进入谈判程序确定最终投资人,或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2)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合计认购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5%或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2家及2家以上时,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 4、本项目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10%)在《增资协议》签订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5、意向投资人须书面承诺: (1)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增资认购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认定符合本次增资的投资人资格,并且参与本次认购,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同意增资人有权根据最终认购情况调整意向投资人实际获得的股权比例。 (4)接受增资人增资后的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安排,包括不限于:a.董事会安排;b.监事安排。 (5)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6)同意增资人有权依据“遴选方案主要内容”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 6、本次拟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7、最终投资人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投资金额1‰的增资服务费。 8、意向投资人须事先与增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对增资人进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人置于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上海 (略) 成立于2022年1月21日,故未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 2、本次增资原股东宁波倬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火山石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厚纪承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创星硬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临港数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丹阳盛宇鸿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征集情况拟对增资人同步场外增资,依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实现同股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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