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粮油购销管理站烘干设备及厂房、仓库3年租赁使用权第二次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宁远县粮油购销管理站烘干设备及厂房、仓库3年租赁使用权第二次

标的名称:宁远县粮油购销管理站烘干设备及厂房、仓库3年租赁使用权(第二次)
标的状态:None
标的展示时间:2024-08-01 00:00:00-2024-08-14 00:00:00
标的展示地点:宁远县058县道旁
联系人:汤主任
联系人电话:*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租赁标的,其中:粮食烘干设备主要包括6台30吨级中联牌烘干机、6台热风炉、进出粮辅助设备、1台ZL-958型进粮装卸机、重力除尘房;厂房系粮食烘干设备在的烘干车间,面积为1152平方米;仓库面积为216平方米。

2、付款方式和期限。拍卖成交后,成交价即为第一年租金,每年租金不变,买受人按租赁合同要求缴纳第一年租金和租赁押金*元给委托方,并于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

3、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由买受人于成交当日内向拍卖人支付5000元拍卖佣金。

4、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方承担成交价款的0.24%交易服务费)。 (略) 代收代缴,并于成交之日起当日内付清。

佣金和交易服务费交入以下账户:户名: (略) ; 账号:4300 1510 0710 5900 0057 ; 开户行:中国建 (略) 分行营业部。

租金和租赁押金交入以下账户:

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85 0710 5250 67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5、租赁合同的签订: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要求交纳租金和租赁押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自动转为违约金,承租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6、移交方式:标的以现状的形式自行移交。买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委托方负责移交,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接管、清场等相关事宜,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7、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8、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转让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1)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房屋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因买受人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2)租赁期内,买受人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3)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买受人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4)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4)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名称:宁远县粮油购销管理站烘干设备及厂房、仓库3年租赁使用权(第二次)
标的状态:None
标的展示时间:2024-08-01 00:00:00-2024-08-14 00:00:00
标的展示地点:宁远县058县道旁
联系人:汤主任
联系人电话:*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租赁标的,其中:粮食烘干设备主要包括6台30吨级中联牌烘干机、6台热风炉、进出粮辅助设备、1台ZL-958型进粮装卸机、重力除尘房;厂房系粮食烘干设备在的烘干车间,面积为1152平方米;仓库面积为216平方米。

2、付款方式和期限。拍卖成交后,成交价即为第一年租金,每年租金不变,买受人按租赁合同要求缴纳第一年租金和租赁押金*元给委托方,并于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

3、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由买受人于成交当日内向拍卖人支付5000元拍卖佣金。

4、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方承担成交价款的0.24%交易服务费)。 (略) 代收代缴,并于成交之日起当日内付清。

佣金和交易服务费交入以下账户:户名: (略) ; 账号:4300 1510 0710 5900 0057 ; 开户行:中国建 (略) 分行营业部。

租金和租赁押金交入以下账户:

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85 0710 5250 67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5、租赁合同的签订: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要求交纳租金和租赁押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自动转为违约金,承租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6、移交方式:标的以现状的形式自行移交。买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委托方负责移交,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接管、清场等相关事宜,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7、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8、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转让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1)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房屋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因买受人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2)租赁期内,买受人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3)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买受人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4)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4)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