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澜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及对标的公司329,073,025.53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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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天澜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及对标的公司329,073,025.53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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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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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新天澜 (略) |
所在地区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成立日期 | 2015-06-11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房地产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8J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对房地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略) | 5 | |
武汉 (略) | 95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2024-07-02财务报表 |
报表类型 | 月报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4402.8311 | -4402.831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5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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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武汉华晟 (略) 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武华晟正浩评字[2024]第008号、第010号)及武汉华晟会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武华晟专字[2024]第023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转让标的时,同时受让武汉新天岳 (略) 95% (略) 116,*债权。 3、本项目挂牌价为人民币345,724,300元,其中,武汉新天澜 (略) 95%股权的挂牌价为人民币16,*,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329,*债权的挂牌价为人民币329,*。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4、其他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5、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本次评估对于存货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了模拟汇算清缴的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税收政策估算,不能以此作为汇算清缴的依据。具体应缴土地增值税应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应当及时变更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标的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8、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二期(J11地块)项目剩余车位2235个,上述车位标的企业已与转让方签订《城投四新之光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使用权年限与该车位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自2024年7月2日至2086年8月11日。转让价款*元,转让价款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清。上述车位使用权属于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9、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二期(J11地块)3套商铺(一期C1栋商13面积69.99m2、一期C1栋商14面积38.37m2、二期B1栋商8面积142.77m2),标的企业已与转让方签订《四新之光商铺销售协议》,房源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0元,转让方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的方式结清全部房款。上述3套商铺属于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0、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1套商铺(一期C4栋商10面积34.49m2)已签订购房合同,按揭款未支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购房人手续。 11、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二期(J11地块)4套商铺(2期B1栋商01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2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3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4面积102.58m2),目前已签订认购协议,未签购房合同,剩余购房款未支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合同签订、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购房人手续。 12、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名下位于汉阳区 (略) 37号城投·四新之光(二期)观廷2栋1层(6)社区服务站号,产权证号:鄂(2021) (略) 汉阳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374.26平方米,该房产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该房产产权归转让方所有。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名下位于汉阳区 (略) 37号城投·四新之光(二期)观廷7栋1-2层(9)托老所号,产权证号:鄂(2021) (略) 汉阳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6,16.35平方米,该房产按照规划要求应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使用。该房产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该房产产权归转让方所有,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4、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与武汉新区 (略) 于2020年9月4日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武汉新区 (略) 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标的企业代建莲花公园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完成之日满三年建设单位支付标的企业垫付的工程建设款及代建管理费。截止挂牌之日,莲花公园项目己经建设完成,2024年6月21日莲花公园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目前正在办理公园移交及工程结算等工作。2024年7月1日,标的企业、转让方与武汉新区 (略) 签订《莲花公园代建主体变更协议》,将上述《委托代建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转让方,上述合同权利义务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5、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受让后,标的企业需偿还审计报告应付账款及附件债务清单所列明债务,为保证标的企业债务偿还,转受双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应付账款及附件债务清单所列明债务设立共管资金账户,同时受让方须在前述时间内向共管账户存入不低于1.34亿元(标的企业债务扣除应付转让方债务后金额)的资金,准确金额以转让方签发的付款函为准,此账户资金专项 (略) 债务。由转让方发出书面支付令后,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支付令载明的具体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要求通过标的企业账户支付,若涉及需退还给转让方的超额计提或预估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工程款等),也从此资金账户中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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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武汉华晟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建设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7-2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02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601.0825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68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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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 (略)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略) |
注册地(住所) | 江汉 (略) 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成立日期 | 2001-03-14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房地产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5A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建设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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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 *.43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及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确认付款操作。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相应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及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确认付款操作。 3、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4、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5、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6、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应由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相应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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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6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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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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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新天澜 (略) |
所在地区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成立日期 | 2015-06-11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房地产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8J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对房地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略) | 5 | |
武汉 (略) | 95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2024-07-02财务报表 |
报表类型 | 月报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4402.8311 | -4402.831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5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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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武汉华晟 (略) 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武华晟正浩评字[2024]第008号、第010号)及武汉华晟会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武华晟专字[2024]第023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转让标的时,同时受让武汉新天岳 (略) 95% (略) 116,*债权。 3、本项目挂牌价为人民币345,724,300元,其中,武汉新天澜 (略) 95%股权的挂牌价为人民币16,*,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329,*债权的挂牌价为人民币329,*。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4、其他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5、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本次评估对于存货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了模拟汇算清缴的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税收政策估算,不能以此作为汇算清缴的依据。具体应缴土地增值税应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应当及时变更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标的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8、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二期(J11地块)项目剩余车位2235个,上述车位标的企业已与转让方签订《城投四新之光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使用权年限与该车位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自2024年7月2日至2086年8月11日。转让价款*元,转让价款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清。上述车位使用权属于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9、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二期(J11地块)3套商铺(一期C1栋商13面积69.99m2、一期C1栋商14面积38.37m2、二期B1栋商8面积142.77m2),标的企业已与转让方签订《四新之光商铺销售协议》,房源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0元,转让方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的方式结清全部房款。上述3套商铺属于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0、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一期(J16地块)1套商铺(一期C4栋商10面积34.49m2)已签订购房合同,按揭款未支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购房人手续。 11、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在四新之光二期(J11地块)4套商铺(2期B1栋商01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2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3面积102.58m2、2期B1栋商04面积102.58m2),目前已签订认购协议,未签购房合同,剩余购房款未支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合同签订、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购房人手续。 12、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名下位于汉阳区 (略) 37号城投·四新之光(二期)观廷2栋1层(6)社区服务站号,产权证号:鄂(2021) (略) 汉阳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374.26平方米,该房产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该房产产权归转让方所有。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名下位于汉阳区 (略) 37号城投·四新之光(二期)观廷7栋1-2层(9)托老所号,产权证号:鄂(2021) (略) 汉阳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6,16.35平方米,该房产按照规划要求应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使用。该房产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移交的资产范围内,该房产产权归转让方所有,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登记至转让方手续。 14、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与武汉新区 (略) 于2020年9月4日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武汉新区 (略) 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标的企业代建莲花公园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完成之日满三年建设单位支付标的企业垫付的工程建设款及代建管理费。截止挂牌之日,莲花公园项目己经建设完成,2024年6月21日莲花公园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目前正在办理公园移交及工程结算等工作。2024年7月1日,标的企业、转让方与武汉新区 (略) 签订《莲花公园代建主体变更协议》,将上述《委托代建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转让方,上述合同权利义务不在本次股权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后续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5、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受让后,标的企业需偿还审计报告应付账款及附件债务清单所列明债务,为保证标的企业债务偿还,转受双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应付账款及附件债务清单所列明债务设立共管资金账户,同时受让方须在前述时间内向共管账户存入不低于1.34亿元(标的企业债务扣除应付转让方债务后金额)的资金,准确金额以转让方签发的付款函为准,此账户资金专项 (略) 债务。由转让方发出书面支付令后,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支付令载明的具体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要求通过标的企业账户支付,若涉及需退还给转让方的超额计提或预估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工程款等),也从此资金账户中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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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武汉华晟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建设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7-2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02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601.0825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68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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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 (略)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略) |
注册地(住所) | 江汉 (略) 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成立日期 | 2001-03-14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房地产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5A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建设 (略) |
-
挂牌价格(万元) | *.43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及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确认付款操作。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相应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及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确认付款操作。 3、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4、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5、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6、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应由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相应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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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6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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