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万隆太平洋大厦十一层13套房地产
河东区万隆太平洋大厦十一层13套房地产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万隆太平洋大厦十一层13套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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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麒麟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类型 | 核准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26 | |||||||||
评估值(万元) | 1429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标的房地产东至现状房屋、南 (略) 、西至现状房屋、 (略) 广场。交通出行便利,附近有大光明桥公交站,公 (略) [河北河东]; (略) [南开和平];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通 (略) 在此经停。 |
建筑面积(m2) | 215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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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本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编号:津(2021)河东区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 | |||||||||
附件 | 估价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天津河东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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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东区 (略) 海河图书大厦101、201、301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斌 | 成立日期 | 1995-04-24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3X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河东支行关于原支行机关业务经营用房处置的请示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48 | |||||||||
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批准日期 | 2024-07-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农 (略) 分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文号:2024年第13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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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房地产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本项目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本项目房地产。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本项目房地产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 (略) 对房地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本项目房地产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配套设施及现状,已了解本项目房地产所涉及的采暖费、水费、燃气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本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转移过户、限购等相关政策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房产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转让方只承担土地增值税、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以及应由转让方承担的房、地产印花税,其余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增值税开票按照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本项目房地产交易双方交割日为最终受让 (略)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起10个日历日内,凭《不动产权证书》与转让方办理本项目房地产交割手续。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停车位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2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万隆太平洋大厦十一层13套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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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麒麟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类型 | 核准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26 | |||||||||
评估值(万元) | 1429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标的房地产东至现状房屋、南 (略) 、西至现状房屋、 (略) 广场。交通出行便利,附近有大光明桥公交站,公 (略) [河北河东]; (略) [南开和平];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通 (略) 在此经停。 |
建筑面积(m2) | 215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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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本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编号:津(2021)河东区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 | |||||||||
附件 | 估价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天津河东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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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东区 (略) 海河图书大厦101、201、301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斌 | 成立日期 | 1995-04-24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3X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河东支行关于原支行机关业务经营用房处置的请示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48 | |||||||||
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批准日期 | 2024-07-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农 (略) 分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文号:2024年第13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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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房地产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本项目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本项目房地产。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本项目房地产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 (略) 对房地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本项目房地产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配套设施及现状,已了解本项目房地产所涉及的采暖费、水费、燃气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本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转移过户、限购等相关政策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房产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房产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转让方只承担土地增值税、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以及应由转让方承担的房、地产印花税,其余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增值税开票按照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本项目房地产交易双方交割日为最终受让 (略)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起10个日历日内,凭《不动产权证书》与转让方办理本项目房地产交割手续。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停车位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2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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