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临猗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临猗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临猗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 G*SX* |
---|---|
项目名称 | 临猗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临猗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临猗县人民政府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009.*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8-05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标的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纳契税,可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债务*元,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由受让方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 3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 (略) (略) (以下简称“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山西 (略) 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 (略) 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项目编号 | G*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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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临猗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临猗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临猗县人民政府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009.*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8-05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标的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纳契税,可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债务*元,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由受让方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 3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 (略) (略) (以下简称“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山西 (略) 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 (略) 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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