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牯岭镇牯岭街19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第1次变更
庐山市牯岭镇牯岭街19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第1次变更
项目编号: | JY24JX* | |||||||
项目名称: |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 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 | |||||||
标的名称: |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 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挂牌价*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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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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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8月01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08月14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受让意愿人,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
项目简介: | 建筑面积约80㎡;租赁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起拍价:*元/年。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特别说明: 1、租金:按年缴纳,逐年递增3%(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后期缴纳租金以此类推)。 2、交付期: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 3、该标的经营项目为:轻餐、茶饮。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无装修期。 2、竞标者在竞标前需提前到实地勘察以标的实物为准。 3、*方需向*方缴纳综合履约保证金(年租金总额的20%,不满*按*元计算),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九江庐山风景区庐山国际 (略) 指定账户,如单方面违约,履约保证金概不返还。 4、*方统一购买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方支付,保单留存在*方。 5、竞租成交后,中标人必须自成交之日起10日内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交付到庐山 (略) ,批准后方可施工。 6、年成交租金超*元(含*元)的标的,承租人必须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 (略) (略) 进行经营,营 (略) ,并积极支持升规入统工作。否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方交纳的综合保证金不退。 7、标的物交付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时。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该标的物《租赁合同》范本。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均可报名。 (二)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cn )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三)竞买人须交纳*元的竞租保 (略) (略) 指定帐户,以保证金到账为准,保证金不充抵成交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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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报名操作及注意事项 附件:《租赁合同范本》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方):庐山文化旅游 (略) 联系电话: 承租人(*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位于: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号小 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 的门点或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财产及经营范围 1、租赁物: 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 ,面积约80㎡,以实际面积为准(以下简称经营点) 2、经营范围: 轻餐、茶饮 如果遇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调整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2029年 10 月15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交纳期限 1、年租金(大写): (小写:¥ 元)。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10月15日租金:¥ 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租金:¥ 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租金:¥ 2027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租金:¥ 2028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租金:¥ 2、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至出租方指定帐户(由庐山文旅控股集团委托 (略) 代收租金),在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付清2025年10月15日前租金。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每年10月15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 3、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银行庐山支行 名 称:九江庐山风景区庐山国际 (略) 账 号:* 4、承租方逾期没有付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均应当按照欠付租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综合履约保证金及交纳期限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综合履约保证金(即履约、财物、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防疫防汛等方面的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 万元,(综合保证金以年租金总额的20%计算,不满*的以*计算)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清。合同到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及时无损的交付了租赁物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给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承租方可以在中标后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如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可以不签约,出租方退回承租方招投标全部费用,不 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房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签约后租赁物如存在安全隐患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果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未维修到安全状态, 承租方应停止营业,合同终止,出租方不退承租方租金及保证金。租赁物的日常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4、承租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应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保证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规划设计、执法、消防等部门批准并报出 租方书面同意,提交有资质的认定机构的《房屋维修评估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的装修施工完成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保证不改变租赁物的原建筑物结构,不进行违章基建。承租方改造、装修、加建的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 有,在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当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变。如承租方对固定部分进行拆除或损坏,承租方必须在限期内恢 复原样,同时出租方将视情扣除综合保证金。 6、出租方根据上级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对于经营场所进行环境整治、维修、改造提升时(包括需要停止营业时),承租方必 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7、出租方负责承担安装天然气开户费用,而承租方则负责承担使用天然气产生的所有费用。待合同到期后,天然气将归出租方所有, 且出租方无需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第六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财产保险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前,必须对租赁物购买房屋财产保险,用于保障租赁物用电、用火等安全,保险费缴纳金额以保险 公司核定的按年缴纳费用为准。该项费用缴纳至庐山文化旅游 (略) 账户,购买后保险单存放在庐山文 化旅游 (略) 保管。保险金额每年不低于¥ 元整。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承租方经营的管理要求及相关约定事项 1、服从公安、市场监管、执法、税务、卫生、消防、文化、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依法纳税,按章办理各种证照,费用 自理。 2、 (略) 政府、庐山管理局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景区经营商户的相关规定,如不执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视为承租方违约。 3、接受出租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到出租方因防火、防雷、防汛等自然灾害,及政府接待活动、基础建设、应急及安全管理等 特殊情况下达的关闭景点、封山等通知,不论在节假日、淡季、旺季,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因此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由承租 方承担一切损失,出租方不给予经济补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景区管理相关单位对景点游步道、景观建筑、安全护栏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 配合。若对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出租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4、承租方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属非庐山籍居民的,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并向出租方登记备案。同时 要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如发生相关案件均由承 租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补偿。 5、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严禁任何形式的室外经营行为。承租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将经营点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方 有权收回租赁物并终止合同,且不退还未履行完部分的租金,并扣除全额综合保证金。 6、因重大政策调整、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等需要撤销本合同(经营点),出租方按日计租退还剩余承包租金及剩余综合保证金(每日租 金按当年全年租金除以365天计算),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遇政府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归承租方)。经营相关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7、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经营点)任何地方加装遮阳蓬、雨棚,墙面不得支撑雨棚等有碍观瞻的设施,室外不能撑太阳伞;可拆装的 门(窗),等均应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放在户外,不得占用游客服务点空间;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或游客休息区摆放桌椅、冰箱 (柜)等设施。 8、在景观建筑内经营的,应保证该景观建筑正常开放。擅自关闭景观建筑,导致游客不能正常游览的,发现一次扣罚综合保证金5000 元,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形由出租方终止本经营租赁合同,承租金及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不得在指定经营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准许的室内范围内经营。经营点一律不允许出店、出窗、出墙经营,外墙不允许 悬挂商品出售、展示,不得粘贴广告、贴画等。 10、经营点内柜台由承租人自行解决,承租期满后柜台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承租方工作人员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统一着装,规范经营,没有统一着装,每发现一次扣除综合保证金500元,服装费用由承租方 自理。 12、承租方应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意识,做到优质服务。商品、服务应明码标价,并应按照景区标牌标识管理要求制作标识标牌。 13、承租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出租方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 14、承租方应在明显、方便位置张贴庐山景区统一服务评价二维码,接受游客及社会各界监督。张贴服务承诺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 意识。 15、承租方不得随意关门歇业(按照景区游客接待时间开门营业,不得随意关门停业),每发现一次扣除综合保证金3000元;特殊情 况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备。 16、承租方应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维护庐山旅游形象,切实服从景区职能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执行景区职能部门及出租方关于服务 质量工作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受到客人投拆的,由出租方利用承租方综合保证金对客人的投诉进行先行赔付,赔 付后承租方应在三天内补齐综合保证金。 17、年成交租金超*元(含*元)的标的承租人必须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 (略) (略) 进行经营,营业 (略) ,并积极支持升规入统工作。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交纳的综合保证金不退。 18、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管 理工作。 19、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房屋做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20、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承租方应停业整改,停业整改后仍 未达安全要求并擅自营业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出租方不退承租方租金及保证金,无偿收回租赁物(经营点)。 (二)承租方经营责任1、负责本责任区的卫生“门前五包”责任,负责经营点周边五米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及垃圾箱(桶)清理,确保租赁场所整齐、清洁、 明亮。 2、负责本责任区防火责任。不得在景区室内外用火(液化气)取暖、做饭及其他用火。防火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管理,负责本 责任区的防火宣传、监督、报告、扑救等职责,劝阻及防止游客在责任区吸烟等用火行为发生。租赁物(经营点)如发生火灾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负责本责任区的安全,维护好经营点秩序,积极做好游客的救助工作。 4、承担保护本责任区的景物、景观和服务设施的义务。 5、承担本责任区内各种险情及时发现、上报的责任。 6、承租方有义务加强经营点值班,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承租方自己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全部承租年限总租金10%的违约金,并有权扣除综合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同 时扣除综合保证金。因承租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 应当另行赔偿。 2、因承租方单方终止合同或承租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出租方不退还承包租金,并扣除全部综合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或承租方违约 终止合同,在终止合同后五日内承租方需自行清空租赁物(经营点)内承租人自行添置的物品。逾期视为承租方放弃在租赁场所财产 的所有权,出租方可以任意处置并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租方应返还承租方已交纳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出租方违约, 承租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 4、除以上约定外,承租方发生如下违约情况的,出租方将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经营点),并且不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综合保证 金和已交纳的租金: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3)、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停止营业或变相停业30日以上; (6)、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经出租方提示仍未改正的。 (7)、因承租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 (8)、承租方违返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未及时纠正的。 5、如遇政策、国家征收、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承租方搬离的,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承租方拒不搬离的,按照折算后的日租金的五倍向出租方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国家征收、政府拆迁补偿款中,对于承租方经营损失的补偿,搬迁费用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预交的租金中,未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承租方。 6、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承租方应于5日内将租赁物(经营点)内承租方所有的物品自行搬离;若逾期未搬离,视为承租方已经抛弃 遗留物品,并且承租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年租金的五倍,按360日折算日租金,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 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损毁、缺失等责任。 第九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归还给出租方(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出租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综合责任书》、《庐山文旅控股集团服务质量承诺书》及《 (略) 点安全服务责任书》,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共同协调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所有书面文件、合同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标明联系方式,一方如有变更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否则,信件或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份、承租方*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出租人(*方) 承租人(*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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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谢女士 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服务热线) |
项目编号: | JY24JX* | |||||||
项目名称: |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 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 | |||||||
标的名称: |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 号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租赁权,挂牌价*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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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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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8月01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08月14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受让意愿人,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
项目简介: | 建筑面积约80㎡;租赁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起拍价:*元/年。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特别说明: 1、租金:按年缴纳,逐年递增3%(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后期缴纳租金以此类推)。 2、交付期: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 3、该标的经营项目为:轻餐、茶饮。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无装修期。 2、竞标者在竞标前需提前到实地勘察以标的实物为准。 3、*方需向*方缴纳综合履约保证金(年租金总额的20%,不满*按*元计算),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九江庐山风景区庐山国际 (略) 指定账户,如单方面违约,履约保证金概不返还。 4、*方统一购买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方支付,保单留存在*方。 5、竞租成交后,中标人必须自成交之日起10日内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交付到庐山 (略) ,批准后方可施工。 6、年成交租金超*元(含*元)的标的,承租人必须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 (略) (略) 进行经营,营 (略) ,并积极支持升规入统工作。否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方交纳的综合保证金不退。 7、标的物交付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时。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该标的物《租赁合同》范本。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均可报名。 (二)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cn )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三)竞买人须交纳*元的竞租保 (略) (略) 指定帐户,以保证金到账为准,保证金不充抵成交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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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报名操作及注意事项 附件:《租赁合同范本》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方):庐山文化旅游 (略) 联系电话: 承租人(*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位于: (略) 牯岭镇牯岭街19号小 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 的门点或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财产及经营范围 1、租赁物: 原小公园餐厅右边上部一层(不含负一层) ,面积约80㎡,以实际面积为准(以下简称经营点) 2、经营范围: 轻餐、茶饮 如果遇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调整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2029年 10 月15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交纳期限 1、年租金(大写): (小写:¥ 元)。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10月15日租金:¥ 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租金:¥ 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租金:¥ 2027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租金:¥ 2028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租金:¥ 2、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至出租方指定帐户(由庐山文旅控股集团委托 (略) 代收租金),在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付清2025年10月15日前租金。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每年10月15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 3、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银行庐山支行 名 称:九江庐山风景区庐山国际 (略) 账 号:* 4、承租方逾期没有付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均应当按照欠付租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综合履约保证金及交纳期限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综合履约保证金(即履约、财物、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防疫防汛等方面的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 万元,(综合保证金以年租金总额的20%计算,不满*的以*计算)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清。合同到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及时无损的交付了租赁物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给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承租方可以在中标后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如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可以不签约,出租方退回承租方招投标全部费用,不 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房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签约后租赁物如存在安全隐患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果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未维修到安全状态, 承租方应停止营业,合同终止,出租方不退承租方租金及保证金。租赁物的日常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4、承租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应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保证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规划设计、执法、消防等部门批准并报出 租方书面同意,提交有资质的认定机构的《房屋维修评估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的装修施工完成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保证不改变租赁物的原建筑物结构,不进行违章基建。承租方改造、装修、加建的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 有,在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当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变。如承租方对固定部分进行拆除或损坏,承租方必须在限期内恢 复原样,同时出租方将视情扣除综合保证金。 6、出租方根据上级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对于经营场所进行环境整治、维修、改造提升时(包括需要停止营业时),承租方必 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7、出租方负责承担安装天然气开户费用,而承租方则负责承担使用天然气产生的所有费用。待合同到期后,天然气将归出租方所有, 且出租方无需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第六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财产保险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前,必须对租赁物购买房屋财产保险,用于保障租赁物用电、用火等安全,保险费缴纳金额以保险 公司核定的按年缴纳费用为准。该项费用缴纳至庐山文化旅游 (略) 账户,购买后保险单存放在庐山文 化旅游 (略) 保管。保险金额每年不低于¥ 元整。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承租方经营的管理要求及相关约定事项 1、服从公安、市场监管、执法、税务、卫生、消防、文化、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依法纳税,按章办理各种证照,费用 自理。 2、 (略) 政府、庐山管理局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景区经营商户的相关规定,如不执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视为承租方违约。 3、接受出租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到出租方因防火、防雷、防汛等自然灾害,及政府接待活动、基础建设、应急及安全管理等 特殊情况下达的关闭景点、封山等通知,不论在节假日、淡季、旺季,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因此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由承租 方承担一切损失,出租方不给予经济补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景区管理相关单位对景点游步道、景观建筑、安全护栏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 配合。若对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出租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4、承租方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属非庐山籍居民的,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并向出租方登记备案。同时 要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如发生相关案件均由承 租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补偿。 5、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严禁任何形式的室外经营行为。承租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将经营点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方 有权收回租赁物并终止合同,且不退还未履行完部分的租金,并扣除全额综合保证金。 6、因重大政策调整、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等需要撤销本合同(经营点),出租方按日计租退还剩余承包租金及剩余综合保证金(每日租 金按当年全年租金除以365天计算),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遇政府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归承租方)。经营相关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7、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经营点)任何地方加装遮阳蓬、雨棚,墙面不得支撑雨棚等有碍观瞻的设施,室外不能撑太阳伞;可拆装的 门(窗),等均应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放在户外,不得占用游客服务点空间;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或游客休息区摆放桌椅、冰箱 (柜)等设施。 8、在景观建筑内经营的,应保证该景观建筑正常开放。擅自关闭景观建筑,导致游客不能正常游览的,发现一次扣罚综合保证金5000 元,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形由出租方终止本经营租赁合同,承租金及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不得在指定经营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准许的室内范围内经营。经营点一律不允许出店、出窗、出墙经营,外墙不允许 悬挂商品出售、展示,不得粘贴广告、贴画等。 10、经营点内柜台由承租人自行解决,承租期满后柜台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承租方工作人员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统一着装,规范经营,没有统一着装,每发现一次扣除综合保证金500元,服装费用由承租方 自理。 12、承租方应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意识,做到优质服务。商品、服务应明码标价,并应按照景区标牌标识管理要求制作标识标牌。 13、承租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出租方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 14、承租方应在明显、方便位置张贴庐山景区统一服务评价二维码,接受游客及社会各界监督。张贴服务承诺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 意识。 15、承租方不得随意关门歇业(按照景区游客接待时间开门营业,不得随意关门停业),每发现一次扣除综合保证金3000元;特殊情 况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备。 16、承租方应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维护庐山旅游形象,切实服从景区职能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执行景区职能部门及出租方关于服务 质量工作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受到客人投拆的,由出租方利用承租方综合保证金对客人的投诉进行先行赔付,赔 付后承租方应在三天内补齐综合保证金。 17、年成交租金超*元(含*元)的标的承租人必须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 (略) (略) 进行经营,营业 (略) ,并积极支持升规入统工作。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交纳的综合保证金不退。 18、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管 理工作。 19、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房屋做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20、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承租方应停业整改,停业整改后仍 未达安全要求并擅自营业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出租方不退承租方租金及保证金,无偿收回租赁物(经营点)。 (二)承租方经营责任1、负责本责任区的卫生“门前五包”责任,负责经营点周边五米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及垃圾箱(桶)清理,确保租赁场所整齐、清洁、 明亮。 2、负责本责任区防火责任。不得在景区室内外用火(液化气)取暖、做饭及其他用火。防火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管理,负责本 责任区的防火宣传、监督、报告、扑救等职责,劝阻及防止游客在责任区吸烟等用火行为发生。租赁物(经营点)如发生火灾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负责本责任区的安全,维护好经营点秩序,积极做好游客的救助工作。 4、承担保护本责任区的景物、景观和服务设施的义务。 5、承担本责任区内各种险情及时发现、上报的责任。 6、承租方有义务加强经营点值班,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承租方自己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全部承租年限总租金10%的违约金,并有权扣除综合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同 时扣除综合保证金。因承租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 应当另行赔偿。 2、因承租方单方终止合同或承租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出租方不退还承包租金,并扣除全部综合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或承租方违约 终止合同,在终止合同后五日内承租方需自行清空租赁物(经营点)内承租人自行添置的物品。逾期视为承租方放弃在租赁场所财产 的所有权,出租方可以任意处置并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租方应返还承租方已交纳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出租方违约, 承租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 4、除以上约定外,承租方发生如下违约情况的,出租方将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经营点),并且不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综合保证 金和已交纳的租金: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3)、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停止营业或变相停业30日以上; (6)、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经出租方提示仍未改正的。 (7)、因承租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 (8)、承租方违返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未及时纠正的。 5、如遇政策、国家征收、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承租方搬离的,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承租方拒不搬离的,按照折算后的日租金的五倍向出租方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国家征收、政府拆迁补偿款中,对于承租方经营损失的补偿,搬迁费用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预交的租金中,未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承租方。 6、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承租方应于5日内将租赁物(经营点)内承租方所有的物品自行搬离;若逾期未搬离,视为承租方已经抛弃 遗留物品,并且承租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年租金的五倍,按360日折算日租金,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 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损毁、缺失等责任。 第九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归还给出租方(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出租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综合责任书》、《庐山文旅控股集团服务质量承诺书》及《 (略) 点安全服务责任书》,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共同协调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所有书面文件、合同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标明联系方式,一方如有变更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否则,信件或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份、承租方*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出租人(*方) 承租人(*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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