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
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
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 | |||||
委托方 |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3日9:00始至2024年9月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9月3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拟报废处置355台电动公交车所搭载的动力电池资产,动力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为*.6kw.h,详见本公告附表《转让标的清单》,清单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为准。上述资产数量、容量为委托方预估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移交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 (略) 出具了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4)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国轩品牌电池资产评估单价为*/kw.h,总价值为人民币1207.*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元/kw.h) | 87.93(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0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暂定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6kw.h)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拉货。标的清点移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本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标的运输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履约保证金为*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略) 站(http://**)公告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电池分为已拆解、部分为整箱拆除和在车上未拆除。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预计于2024年9月30日前进行移交,移交地点、电池拆除及分布情况和具体时间由委托方在移交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受让方自行考虑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无任何异议。 4.受让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 (略) 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标的回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受让方须按照其具备资质的处理方式处理电池,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 5.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6.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电池存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与委托方协商分期分批清运。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电池拖运完毕,受让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车辆须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溯源管理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7.受让方在对标的清点过程中,委托方安排专人现场核实,按车型、车辆数的装电电量核对移交标的,并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8.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暂定按3%计算,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 9.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束当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略) 站(http://**)”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为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受让方,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5%;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根据标的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标的预估容量*.6kw.h。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 转803。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附表:
转让标的清单
序号 | 车型 | 电池型号 | 电池厂家 | 每套容量(kW·h) | 数量(台套) | 每套电池模组数量(只) |
1 | HFF6123G03EV-2 | 538V/731AH | 国轩 | 393.28 | 5 | 168 |
2 | HFF6123G03EV-2 | 538V/731AH | 国轩 | 393.28 | 315 | 168 |
3 | HFF6120K46EV-1 | 544V/600AH | 国轩 | 326.4 | 35 | 252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 (略) 出具的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4)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 元/KWh)转让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电池组铭牌标识总容量进行核对和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账号:*82)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暂定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6 kw.h)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拉货。电池清点移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本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方责任后退还(收款单位: (略)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预计于2024年9月30日前进行移交,具体时间由*方在移交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方并协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方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方将按规定向*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方在对标的清点过程中,*方安排专人现场核实,按车型、车辆数的装电电量核对移交标的,并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三)*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 (略) 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每批次标的回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四)*方须在*方指定的电池存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与*方协商分期分批清运。*方须服从*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电池拖运完毕,*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车辆须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溯源管理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方负责。
(五)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方名下,否则视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六)*方须按照其具备资质的处理方式处理电池,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方全权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由*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金。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方执 份,*方执 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355辆公交车报废电池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 | |||||
委托方 |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3日9:00始至2024年9月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9月3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拟报废处置355台电动公交车所搭载的动力电池资产,动力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为*.6kw.h,详见本公告附表《转让标的清单》,清单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为准。上述资产数量、容量为委托方预估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移交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 (略) 出具了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4)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国轩品牌电池资产评估单价为*/kw.h,总价值为人民币1207.*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元/kw.h) | 87.93(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0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暂定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6kw.h)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拉货。标的清点移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本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标的运输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履约保证金为*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略) 站(http://**)公告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电池分为已拆解、部分为整箱拆除和在车上未拆除。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预计于2024年9月30日前进行移交,移交地点、电池拆除及分布情况和具体时间由委托方在移交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受让方自行考虑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无任何异议。 4.受让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 (略) 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标的回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受让方须按照其具备资质的处理方式处理电池,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 5.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6.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电池存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与委托方协商分期分批清运。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电池拖运完毕,受让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车辆须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溯源管理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7.受让方在对标的清点过程中,委托方安排专人现场核实,按车型、车辆数的装电电量核对移交标的,并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8.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暂定按3%计算,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 9.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束当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略) 站(http://**)”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为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受让方,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5%;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根据标的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标的预估容量*.6kw.h。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 转803。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附表:
转让标的清单
序号 | 车型 | 电池型号 | 电池厂家 | 每套容量(kW·h) | 数量(台套) | 每套电池模组数量(只) |
1 | HFF6123G03EV-2 | 538V/731AH | 国轩 | 393.28 | 5 | 168 |
2 | HFF6123G03EV-2 | 538V/731AH | 国轩 | 393.28 | 315 | 168 |
3 | HFF6120K46EV-1 | 544V/600AH | 国轩 | 326.4 | 35 | 252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 (略) 出具的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4)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 元/KWh)转让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电池组铭牌标识总容量进行核对和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账号:*82)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暂定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电池铭牌标识总容量*.6 kw.h)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拉货。电池清点移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本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方责任后退还(收款单位: (略)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预计于2024年9月30日前进行移交,具体时间由*方在移交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方并协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方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方将按规定向*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方在对标的清点过程中,*方安排专人现场核实,按车型、车辆数的装电电量核对移交标的,并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三)*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 (略) 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每批次标的回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四)*方须在*方指定的电池存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与*方协商分期分批清运。*方须服从*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电池拖运完毕,*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车辆须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电池交接后的溯源管理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方负责。
(五)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方名下,否则视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六)*方须按照其具备资质的处理方式处理电池,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方全权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由*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金。若*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方执 份,*方执 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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