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股权
30%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德 (略) | ||
注册地(地址) | 浙江省武 (略) 1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施雪飞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5-05-19 | ||
注册资本 | 55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9F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鲜肉批发;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生猪屠宰;牲畜屠宰;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职工人数 | 38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德 (略) | 70 | |
2 | 杭州 (略) | 3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4.* | 净利润 | -3.*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15.* | 净利润 | -11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993.*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25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521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3.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截止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帐外无形资产-商标证书(三九坞,注册号*)因管理不善丢失而无法提供,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7.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1)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抵押事项:详见评估报告(2)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租赁事项:详见评估报告。资产实际租赁情况建议以交易日现状为准。其它详见交易所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良渚 (略) 12号1幢3楼318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为保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时,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接受并同意标的企业以现状进行交付。(2)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如有)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5)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并同意配合标的企业解决,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6)同意在取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5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7)同意本次转让项下,自行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办理相关权证、证照的变更,并承诺承担权证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3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德 (略) | ||
注册地(地址) | 浙江省武 (略) 1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施雪飞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5-05-19 | ||
注册资本 | 55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9F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鲜肉批发;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生猪屠宰;牲畜屠宰;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职工人数 | 38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德 (略) | 70 | |
2 | 杭州 (略) | 3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4.* | 净利润 | -3.*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15.* | 净利润 | -11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993.*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25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521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3.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截止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帐外无形资产-商标证书(三九坞,注册号*)因管理不善丢失而无法提供,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7.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1)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抵押事项:详见评估报告(2)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租赁事项:详见评估报告。资产实际租赁情况建议以交易日现状为准。其它详见交易所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良渚 (略) 12号1幢3楼318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为保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时,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接受并同意标的企业以现状进行交付。(2)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如有)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5)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并同意配合标的企业解决,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6)同意在取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5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7)同意本次转让项下,自行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办理相关权证、证照的变更,并承诺承担权证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3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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