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本裕华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包装机等资产
北京嘉本裕华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包装机等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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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嘉本裕华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包装机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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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石景山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66.1138 | 账面价值(万元) | 7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转让方声明:对转让标的的品质、质量、缺损等不做任何保证,因以上原因而导致的风险、责任、费用、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并不因此影响成交价格和成交结果的有效性。 2、转让标的价格含增值税,税率13%。 3、转让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设备主要为包装机及煎药机、软化水设备、 IT硬件设备及实施、煎药控制管理系统、中药废水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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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嘉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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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石景 (略) 55号北区平房区101-107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国军 | 成立日期 | 2018-08-06 | |||||||||
注册资本 | 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1DWP72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2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会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类、日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文化用品、针纺织品、卫生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出租商业用房;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北京嘉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4-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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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0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1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及运输成本,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 9、受让方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本项目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拆卸,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受让方须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4、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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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嘉本裕华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包装机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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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石景山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66.1138 | 账面价值(万元) | 7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转让方声明:对转让标的的品质、质量、缺损等不做任何保证,因以上原因而导致的风险、责任、费用、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并不因此影响成交价格和成交结果的有效性。 2、转让标的价格含增值税,税率13%。 3、转让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设备主要为包装机及煎药机、软化水设备、 IT硬件设备及实施、煎药控制管理系统、中药废水处理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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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嘉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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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石景 (略) 55号北区平房区101-107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国军 | 成立日期 | 2018-08-06 | |||||||||
注册资本 | 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1DWP72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2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会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类、日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文化用品、针纺织品、卫生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出租商业用房;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北京嘉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4-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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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0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1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及运输成本,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 9、受让方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本项目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拆卸,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受让方须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4、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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