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云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58%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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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云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58%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ZJ*
项目名称 之江实 (略) 所持浙江之科 (略) 58%股权
转让方名称 之江实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之江实验室
转让比例 58
挂牌价格 18,*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05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涉及管理层受让(详见附件《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信息表》)。 6.本次转让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傅俊淇;联系方式:0571-*。 8.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之江实 (略) 所持浙江之科 (略) 58%股权交易合同》(样稿)。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分流。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标的企业根据届时的经营发展需要股权 融资时,受让方将积极推进标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受让方知晓并 同意转让方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后续确保转让方持股比例不超 过32%。转让方于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3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 方式置换转让方剩余股权,直至确保转让方收回剩余42%股权比例 所对应的价值(即按照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定的标的 企业股权价值)为止。若转让方持股期间标的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实 验室声誉或亏损(亏损指标的企业净资产总金额低于本次产权转让 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总金额)的情况,受让方应兜底支持转让方提 前依法转让剩余股权。
项目编号 G*ZJ*
项目名称 之江实 (略) 所持浙江之科 (略) 58%股权
转让方名称 之江实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之江实验室
转让比例 58
挂牌价格 18,*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05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涉及管理层受让(详见附件《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信息表》)。 6.本次转让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傅俊淇;联系方式:0571-*。 8.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之江实 (略) 所持浙江之科 (略) 58%股权交易合同》(样稿)。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分流。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标的企业根据届时的经营发展需要股权 融资时,受让方将积极推进标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受让方知晓并 同意转让方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后续确保转让方持股比例不超 过32%。转让方于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3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 方式置换转让方剩余股权,直至确保转让方收回剩余42%股权比例 所对应的价值(即按照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定的标的 企业股权价值)为止。若转让方持股期间标的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实 验室声誉或亏损(亏损指标的企业净资产总金额低于本次产权转让 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总金额)的情况,受让方应兜底支持转让方提 前依法转让剩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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