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变卖的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变卖的公告
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变卖已按前述规定电话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接听电话已发短信通知,现将本次司 (略) (略) 上进行公示。
变卖公告
(略) 涪 (略) 将于2024年8月27日10时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整体变卖
该标的 (略) 清溪镇双龙村10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面积3625.97㎡、5824.17㎡。现空置。
特别提示:1.本次变卖标 (略) 查封。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宗地图页记载,该标的物分别坐落于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 3625.97平方米、5824.17平方米。3.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该标的物分别为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均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此,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4.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7-1/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各用途的建筑面积若规划部门已确定的,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为准;若规划部门未明确本宗地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按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中并无适用于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用途比的相关条例;又根据涪 (略) 提供的关于确定土地用途比例的《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确定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的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为51%:49%,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土地用途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设定为51%:49%,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用途为B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用途比设定为 100%。5.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容积率分别为≤1.5、≤1.2。6.经实地查勘,该标的物地上已修建构筑物-挡墙但挡墙以外部分未平整,故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该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7.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出让年起为4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于2017年11月22日前交付;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该标的物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交付,该标的物均以实际交付日2017年6月30日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截止估价期日,该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3.48 年。实际剩余使用年限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均为 33.48 年。8.根据相关部门了解,该标的成交后须另行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18元,所欠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注意,竞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接履行原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并重新约定土地开、竣工时间。9.本次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仅作参考,具体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竞买人一经拍卖成交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上述变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及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其可能的风险。10.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可能存在规划变改,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11.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存在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现有土地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收回征具体情况请竟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2.了解到该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竞买人注意。13.出让合同为2017年文件,请竞买人注意。14.标的物边界现无法实际指认,以出让合同附图为准测绘,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15.标的物变卖 (略) 负责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284.*元,变卖价:719.*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 (略) (略) 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本次变卖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看样时间根据预约 (略) (略) 安排,联系电话:023-*,*。
二、变卖方式:
1.本次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 (略) 上在线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变卖期内无人报名或出价的,变卖流标。
四、变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变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变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变卖竞价程序 (略) 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联系。
八、竞买人缴纳变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可取得竞买资格(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
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买的,请于变卖开始 (略) 现场报名。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或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须在变卖开始 (略) 提交登记手续。
普通竞买人应在变卖结束前 (略) 在线报名,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其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交款,变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或者变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 (略) 指定账户。
变卖有溢价的,买受人的变卖余款须在竞价程序结束后7日 (略) 涪 (略) 案款账户(户名: (略) 涪 (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略) 分理处;账号:*4224)
九、标的物权属转移登记由 (略) 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涉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参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变卖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2.对于公告写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 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他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标的物信息。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略) (略) 023-*,*;
法院咨询电话:023-*;
法院监督电话:023-*;
(略) (略) 执行局监督电话:023-*
(略) (略) 督察室监督电话:023-*
(略) 涪 (略)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变卖已按前述规定电话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接听电话已发短信通知,现将本次司 (略) (略) 上进行公示。
变卖公告
(略) 涪 (略) 将于2024年8月27日10时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略) 涪陵区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整体变卖
该标的 (略) 清溪镇双龙村10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面积3625.97㎡、5824.17㎡。现空置。
特别提示:1.本次变卖标 (略) 查封。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宗地图页记载,该标的物分别坐落于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 3625.97平方米、5824.17平方米。3.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该标的物分别为清溪镇双龙村 10 组组团分区 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均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此,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4.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7-1/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各用途的建筑面积若规划部门已确定的,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为准;若规划部门未明确本宗地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按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文件中并无适用于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用途比的相关条例;又根据涪 (略) 提供的关于确定土地用途比例的《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确定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的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为51%:49%,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土地用途为 B1-商业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商业、娱乐康体用地用途比设定为51%:49%,组团分区A7-1/02地块土地用途为B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用途比设定为 100%。5.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补充条款记载,清溪镇双龙村10组组团分区A6-13/02地块、组团分区A7-1/02地块容积率分别为≤1.5、≤1.2。6.经实地查勘,该标的物地上已修建构筑物-挡墙但挡墙以外部分未平整,故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该标的物实际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未平整”。7.该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可知,出让年起为4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于2017年11月22日前交付;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该标的物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交付,该标的物均以实际交付日2017年6月30日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截止估价期日,该标的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3.48 年。实际剩余使用年限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均为 33.48 年。8.根据相关部门了解,该标的成交后须另行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18元,所欠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注意,竞 (略) 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接履行原渝地(2017)(涪陵)第02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并重新约定土地开、竣工时间。9.本次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仅作参考,具体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竞买人一经拍卖成交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上述变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及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其可能的风险。10.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可能存在规划变改,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11.该标的物因长年未施工,存在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现有土地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收回征具体情况请竟买人向相关部门了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2.了解到该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竞买人注意。13.出让合同为2017年文件,请竞买人注意。14.标的物边界现无法实际指认,以出让合同附图为准测绘,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15.标的物变卖 (略) 负责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284.*元,变卖价:719.*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 (略) (略) 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本次变卖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看样时间根据预约 (略) (略) 安排,联系电话:023-*,*。
二、变卖方式:
1.本次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 (略) 上在线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变卖期内无人报名或出价的,变卖流标。
四、变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变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变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变卖竞价程序 (略) 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 (略) 涪 (略) 联系。
八、竞买人缴纳变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可取得竞买资格(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
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买的,请于变卖开始 (略) 现场报名。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或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须在变卖开始 (略) 提交登记手续。
普通竞买人应在变卖结束前 (略) 在线报名,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其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交款,变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或者变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 (略) 指定账户。
变卖有溢价的,买受人的变卖余款须在竞价程序结束后7日 (略) 涪 (略) 案款账户(户名: (略) 涪 (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略) 分理处;账号:*4224)
九、标的物权属转移登记由 (略) 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涉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参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变卖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2.对于公告写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 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他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标的物信息。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略) (略) 023-*,*;
法院咨询电话:023-*;
法院监督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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