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4%股权-挂牌披露
四川遂宁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4%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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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四川遂宁 (略) 64%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64 |
挂牌价格 | 27,833,79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企业治理结构。 1.1标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三) (略) 合并、分立、解散、 (略) 形式作出决议。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及实缴时间; (六) (略) 对外投资、融资( (略) 用于经营情况除外)和设立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七) (略)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九) (略) 提供担保事项; (十)对公司引入新股东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购买、出售 (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事项;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十六) (略) 的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决算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超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20%(含)以上或*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公司股东业绩考核目标及退出机制; (十九)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上述表决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1.2标的企业党组织 标的企业设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1.3标的企业董事会 1.3.1标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转让方委派3名,受让方委派1名并推荐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由 (略) 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系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设副董事长1人,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略) 章程规定的职权。 1.3.2标的企业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略) 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略)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略) 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十二)决定公司向股东借款用于经营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分工调整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十五)决策承接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六)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应由股 (略) 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项目运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和考核模式、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方案等; (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4监事会 标的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略) 委派1名,受让方合计委派监事3名,职工监事1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监事中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略)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1.5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5.1公司经营班子设总经理1人,由转让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设副总经理1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总监1人,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经理1人,协助财务总监开展工作,由转让方提名。 1.5.2标的企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代表经理层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略) 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及事项审批额度内的资金支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关于人员委派的约定 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产权交易合同项下各方有权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方均同意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人员的选举、备案手续;当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出现空缺时,不管此空缺是因相关人员辞去职位或退休或其他原因,提名或委派该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股东方有权再提名一名新的人员,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变更选举和备案手续,以替代该空缺职位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其他方应予以配合。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运作, (略) 的兼职人员的薪酬费用由股东单位承担,专职 (略) 承担。 2.标的企业经营后续资金来源 2.1各方承诺: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出现资金需求,在标的公司无法通过自身取得所需融资的情况下,由股东各方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借款、融资担保等。 若无法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各股东方应按照《 (略)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协商确定资金方案。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若任意联合体成员不能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则由联合体代理人代为提供,联合体代理人超额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部分,在分红或计算融资成本时享有相应权利。 3.各方权利义务 各方应精诚合作,合力将标的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各方承诺,均应遵守以下权利义务: 3.1以其认 (略) 承担责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收益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2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3协助公司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各类专项补助,在公 (略) 争取低息贷款; 3.4为标的企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争取必要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3.5协调解决标的企业办公场所和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各方股权转让时间限制 除“7.合作目标”和“13.转让方股权划转”中约定的情况外,各方持有的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年内不允许转让。五年期满后,各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对外转让时,除股东向其关联方转让、划转股权外,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方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各方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其他方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5.不形成一致行动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不以协议、承诺等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一致行动约定,以确保转让方能够实现对标的企业的财务并表。 6.维护转让方控股地位的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采取措施维护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若因内部股权整合、划转等原因导致转让方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转让方有权依法要求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将其 (略) 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转让方行使,或转让方通过对标的企业增资方式恢复第一大股东地位,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予以充分配合。转让方行使以上权利以实现其第一大股东的基本目标为必要限度。 7.合作目标 为将标的企业打造成为立足遂宁、辐射川东的属地化龙头、领航型建筑企业,双方应共同协助标的企业做大增量。转让方依托其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相关行业的资质资源、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力量大力支持标的企业业务发展。受让方依法依规支持标的企业参 (略) 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综合开发、园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努力促进合作目标达成。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之日)起每5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标的企业新签合同金额不低于60亿元。双方应对前述签约目标承担责任,如不能实现周期签约金额的合作目标,可视作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可以按照约定或协商解除合作;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联合体成员在解除时享有相关优先权利。 8.标的企业资质 标的企业资质始终为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收购受让方所持股权或要求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时,支付对价不包含资质相关价值。若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或标的企业清算注销,收购或清算注销前,受让方承诺配合将标的企业资质平移至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9.“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及决策权限参照《 (略) 党委、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清单》由股东会制定。 10.分红约定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前三年不分红,三年以后标的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仅在标的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的情况下,按照各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标的企业经营性净现金流净额。 11.关于投融建项目的约定 各方同意 (略) 及所属公司通过投资带动标的企业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标的企业按照 (略) 内部相关制度向投资方缴纳投资收益。 12.公司注册地变更 未经各股东方书面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 13.转让方股权划转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 (略) , (略) 继承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配合完成股权划转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同意转让方股权划转的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等。 14.华西管理服务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使用华西品牌、内部系统等资源,应与华西集团签订授权合同(含品牌授权),并向华西集团缴纳管理服务费,服务费率在授权合同中明确,按公司营业收入的3‰收取。授权合同一年一签。 如后续因产权转让等原因导致 (略) 丧失对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略) 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 (略)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上情况发生前已经通过上述无形资产或名义确定的项目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方协商决定后续执行方案。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15.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1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 17.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18.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19.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0.转让方、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在收到 (略) 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股权登记变更日为股权交割日。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2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报名。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项目编号 | G*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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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四川遂宁 (略) 64%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64 |
挂牌价格 | 27,833,79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企业治理结构。 1.1标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三) (略) 合并、分立、解散、 (略) 形式作出决议。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及实缴时间; (六) (略) 对外投资、融资( (略) 用于经营情况除外)和设立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七) (略)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九) (略) 提供担保事项; (十)对公司引入新股东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购买、出售 (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事项;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十六) (略) 的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决算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超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20%(含)以上或*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公司股东业绩考核目标及退出机制; (十九)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上述表决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1.2标的企业党组织 标的企业设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1.3标的企业董事会 1.3.1标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转让方委派3名,受让方委派1名并推荐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由 (略) 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系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设副董事长1人,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略) 章程规定的职权。 1.3.2标的企业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略) 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略)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略) 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十二)决定公司向股东借款用于经营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分工调整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十五)决策承接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六)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应由股 (略) 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项目运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和考核模式、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方案等; (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4监事会 标的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略) 委派1名,受让方合计委派监事3名,职工监事1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监事中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略)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1.5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5.1公司经营班子设总经理1人,由转让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设副总经理1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总监1人,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经理1人,协助财务总监开展工作,由转让方提名。 1.5.2标的企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代表经理层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略) 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及事项审批额度内的资金支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关于人员委派的约定 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产权交易合同项下各方有权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方均同意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人员的选举、备案手续;当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出现空缺时,不管此空缺是因相关人员辞去职位或退休或其他原因,提名或委派该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股东方有权再提名一名新的人员,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变更选举和备案手续,以替代该空缺职位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其他方应予以配合。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运作, (略) 的兼职人员的薪酬费用由股东单位承担,专职 (略) 承担。 2.标的企业经营后续资金来源 2.1各方承诺: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出现资金需求,在标的公司无法通过自身取得所需融资的情况下,由股东各方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借款、融资担保等。 若无法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各股东方应按照《 (略)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协商确定资金方案。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若任意联合体成员不能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则由联合体代理人代为提供,联合体代理人超额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部分,在分红或计算融资成本时享有相应权利。 3.各方权利义务 各方应精诚合作,合力将标的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各方承诺,均应遵守以下权利义务: 3.1以其认 (略) 承担责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收益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2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3协助公司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各类专项补助,在公 (略) 争取低息贷款; 3.4为标的企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争取必要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3.5协调解决标的企业办公场所和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各方股权转让时间限制 除“7.合作目标”和“13.转让方股权划转”中约定的情况外,各方持有的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年内不允许转让。五年期满后,各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对外转让时,除股东向其关联方转让、划转股权外,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方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各方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其他方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5.不形成一致行动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不以协议、承诺等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一致行动约定,以确保转让方能够实现对标的企业的财务并表。 6.维护转让方控股地位的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采取措施维护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若因内部股权整合、划转等原因导致转让方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转让方有权依法要求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将其 (略) 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转让方行使,或转让方通过对标的企业增资方式恢复第一大股东地位,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予以充分配合。转让方行使以上权利以实现其第一大股东的基本目标为必要限度。 7.合作目标 为将标的企业打造成为立足遂宁、辐射川东的属地化龙头、领航型建筑企业,双方应共同协助标的企业做大增量。转让方依托其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相关行业的资质资源、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力量大力支持标的企业业务发展。受让方依法依规支持标的企业参 (略) 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综合开发、园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努力促进合作目标达成。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之日)起每5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标的企业新签合同金额不低于60亿元。双方应对前述签约目标承担责任,如不能实现周期签约金额的合作目标,可视作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可以按照约定或协商解除合作;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联合体成员在解除时享有相关优先权利。 8.标的企业资质 标的企业资质始终为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收购受让方所持股权或要求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时,支付对价不包含资质相关价值。若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或标的企业清算注销,收购或清算注销前,受让方承诺配合将标的企业资质平移至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9.“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及决策权限参照《 (略) 党委、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清单》由股东会制定。 10.分红约定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前三年不分红,三年以后标的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仅在标的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的情况下,按照各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标的企业经营性净现金流净额。 11.关于投融建项目的约定 各方同意 (略) 及所属公司通过投资带动标的企业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标的企业按照 (略) 内部相关制度向投资方缴纳投资收益。 12.公司注册地变更 未经各股东方书面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 13.转让方股权划转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 (略) , (略) 继承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配合完成股权划转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同意转让方股权划转的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等。 14.华西管理服务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使用华西品牌、内部系统等资源,应与华西集团签订授权合同(含品牌授权),并向华西集团缴纳管理服务费,服务费率在授权合同中明确,按公司营业收入的3‰收取。授权合同一年一签。 如后续因产权转让等原因导致 (略) 丧失对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略) 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 (略)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上情况发生前已经通过上述无形资产或名义确定的项目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方协商决定后续执行方案。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15.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1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 17.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18.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19.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0.转让方、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在收到 (略) 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股权登记变更日为股权交割日。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2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报名。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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