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项目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项目编号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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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06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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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下城区( (略) 下城 (略) 138号1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邢俊义 | 成立日期 | 2011-06-1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H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服务:给水、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及废气处理的工程设计;批发、零售: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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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 (略) | 51.7 | |||
浙江 (略) | 45.3 | |||
倪士忠 | 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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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 | 1277.11 | 1148.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 | *.19 | 4107.3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 | 2839.16 | 2517.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 | *.99 | 6624.3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或联系尽调事宜(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 3、根据《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须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附件:保密承诺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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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创生态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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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39幢16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政 | 成立日期 | 1999-08-31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8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9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 (略) 董事会决议【2024】董决字(0129-I-5)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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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第二笔交易款项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含首付款)支付时间不得晚于2024年12月20日;第三笔剩余款项于2025年6月20日前全部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本方同意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再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 (5)已自行了解《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同意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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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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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项目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项目编号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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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06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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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下城区( (略) 下城 (略) 138号1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邢俊义 | 成立日期 | 2011-06-1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H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服务:给水、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及废气处理的工程设计;批发、零售: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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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 (略) | 51.7 | |||
浙江 (略) | 45.3 | |||
倪士忠 | 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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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 | 1277.11 | 1148.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 | *.19 | 4107.3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 | 2839.16 | 2517.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 | *.99 | 6624.3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或联系尽调事宜(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 3、根据《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须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附件:保密承诺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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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创生态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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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39幢16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政 | 成立日期 | 1999-08-31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8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9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 (略) 董事会决议【2024】董决字(0129-I-5)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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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第二笔交易款项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含首付款)支付时间不得晚于2024年12月20日;第三笔剩余款项于2025年6月20日前全部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本方同意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再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 (5)已自行了解《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同意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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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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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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