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湖周边地块,面积17.32亩
拍卖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湖周边地块,面积17.32亩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 的 | 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湖周边地块,面积17.32亩。 |
实物状况 | 平地 |
产权状况 | 未办理产权证 |
租赁用途 | 商业 |
租赁期限 | 两年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 2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租金 |
租赁底价 | 5500元/亩/年 |
递增情况 | 无 |
拍卖地址 |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
承租方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续存的境内法人或分支机构 |
优先权情况 | 无 |
竞价保证金(元) | 5000元 |
竞价方式 | 采用现场增价拍卖 |
二、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2.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诚信经营;负责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并签订土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3.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承租后要求水、电等增容、扩容责任。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土地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装修费、维修费等因承租方使用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维持租赁标的使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保、消防、环卫、设备维修更新、设备增容扩量以及广告等费用。
4.承租方需要制作的招牌、广告牌以及外墙附着物等,必须事先书面报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5.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和租赁场地内有关问题造成出租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相应责任和出租方相关罚没损失等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承租方应恢复原状返还出租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承租方在参加出租方公开竞价招租活动前,已实地现场考察了解租赁土地的情况,自愿按照现状承租。在参加竞拍前,竞拍人须现场看样,充分了解场地现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接受委托看样。为保障竞租活动的有序开展,避免不诚信行为,原则上不接受未现场看样人员的竞租申请。
8.租赁期限内因实验区发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出租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双方应按照区管委会的要求,协助依法收回管护土地;租赁期限到期前,出租方应提前通知土地承租方无条件无偿拆除所有临时和永久建(构)筑物(含地下)、设施设备(含地下)、 (略) ),清理现场,完成复垦恢复原状,及时退还,土地承租方拒不执行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出租方向承租方追缴;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土地有关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处理解决。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土地只限承租方使用,严禁转租、转借、分割、混租、群租,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状况,一经发现,存在转租、转借、分割、混租、群租现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违规搭建建筑物。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若产生任何安全事故及费用按《安全责任书》规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租赁合同。
三、公告期限
公告自2024年8月9日起,期限10个工作日。
拍卖会时间详见拍卖公告,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 (略) 领取相关竞价文件。
四、咨询电话
联系人:阴女士 许先生
联系电话:* 0591-*
监督电话:0591-*
地址: (略) (略) 239号7楼
平潭综合实验区 (略)
2024年8月9日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 的 | 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湖周边地块,面积17.32亩。 |
实物状况 | 平地 |
产权状况 | 未办理产权证 |
租赁用途 | 商业 |
租赁期限 | 两年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 2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租金 |
租赁底价 | 5500元/亩/年 |
递增情况 | 无 |
拍卖地址 |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
承租方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续存的境内法人或分支机构 |
优先权情况 | 无 |
竞价保证金(元) | 5000元 |
竞价方式 | 采用现场增价拍卖 |
二、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2.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诚信经营;负责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并签订土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3.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承租后要求水、电等增容、扩容责任。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土地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装修费、维修费等因承租方使用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维持租赁标的使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保、消防、环卫、设备维修更新、设备增容扩量以及广告等费用。
4.承租方需要制作的招牌、广告牌以及外墙附着物等,必须事先书面报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5.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和租赁场地内有关问题造成出租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相应责任和出租方相关罚没损失等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承租方应恢复原状返还出租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承租方在参加出租方公开竞价招租活动前,已实地现场考察了解租赁土地的情况,自愿按照现状承租。在参加竞拍前,竞拍人须现场看样,充分了解场地现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接受委托看样。为保障竞租活动的有序开展,避免不诚信行为,原则上不接受未现场看样人员的竞租申请。
8.租赁期限内因实验区发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出租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双方应按照区管委会的要求,协助依法收回管护土地;租赁期限到期前,出租方应提前通知土地承租方无条件无偿拆除所有临时和永久建(构)筑物(含地下)、设施设备(含地下)、 (略) ),清理现场,完成复垦恢复原状,及时退还,土地承租方拒不执行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出租方向承租方追缴;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土地有关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处理解决。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土地只限承租方使用,严禁转租、转借、分割、混租、群租,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状况,一经发现,存在转租、转借、分割、混租、群租现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违规搭建建筑物。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若产生任何安全事故及费用按《安全责任书》规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租赁合同。
三、公告期限
公告自2024年8月9日起,期限10个工作日。
拍卖会时间详见拍卖公告,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 (略) 领取相关竞价文件。
四、咨询电话
联系人:阴女士 许先生
联系电话:* 0591-*
监督电话:0591-*
地址: (略) (略) 239号7楼
平潭综合实验区 (略)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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