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橘新生资源再生有限公司34%国有股权-挂牌披露
山东乐橘新生资源再生有限公司34%国有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ZBZR* |
---|---|
项目名称 | 山东乐橘 (略) 34%国有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万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万华 (略) |
转让比例 | 34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0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实缴出资1050.*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沪卫华审(2024)第*号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24]*号和天圆开评报字[2024]第 *号。 3.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贷款行中国 (略) 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编号为3809-*-02-01,贷款期限自2023年11月10 日起,至2032年11月9日止。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34%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34%股权的未实徽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建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 |
项目编号 | ZBZ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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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东乐橘 (略) 34%国有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万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万华 (略) |
转让比例 | 34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0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实缴出资1050.*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沪卫华审(2024)第*号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24]*号和天圆开评报字[2024]第 *号。 3.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贷款行中国 (略) 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编号为3809-*-02-01,贷款期限自2023年11月10 日起,至2032年11月9日止。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34%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34%股权的未实徽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建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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