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BZ9X45奥迪不含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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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Z9X45奥迪不含车牌

标的名称

粤BZ9X45奥迪WAUAGD4L(不含车牌)

转让底价

(万元)

6.048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略)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焦先生/联系电话:0755-* 周先生/联系电话:0755-*

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 李先生/联系电话:0755-*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机动车

粤BZ9X45奥迪WAUAGD4L(不含车牌)以实物为准进行转让,不含车牌;标的分类、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行驶公里数、登记日期、保险到期日等信息,详见附件《标的资产明细表》。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

1、车辆目前还在正常使用中,车辆详细情况以实际状况为准,该辆车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

2、标的资产评估值不含车牌价值。

3、评估值包含增值税价值。

4、标的车辆保险到期日为2024年11月16日。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略) 中项资产评估房 (略)

评估基准日

2024年5月20日

评估核准

(备案)单位

(略)

核准(备案)日期

2024年7月18日

转让标的评估值

(万元)

6.72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香港中国 (略) 深圳代表处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略)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4年6月24日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略) 深圳代表处业务用车处置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5.与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车资格、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原因等),或因标的资产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转让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不能完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委托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6.标的资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7.标的资产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标的资产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标的资产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9、受让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0.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1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4.受让方自获得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5.受让方应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受让方需要将车辆迁出落户至外地的,则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迁出提档手续。

16.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7.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踏勘安排

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755-*

焦先生/联系电话:0755-*

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 万元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不超过3个周期。

联系地址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标的资产明细表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标的名称

粤BZ9X45奥迪WAUAGD4L(不含车牌)

转让底价

(万元)

6.048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略)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焦先生/联系电话:0755-* 周先生/联系电话:0755-*

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 李先生/联系电话:0755-*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机动车

粤BZ9X45奥迪WAUAGD4L(不含车牌)以实物为准进行转让,不含车牌;标的分类、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行驶公里数、登记日期、保险到期日等信息,详见附件《标的资产明细表》。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

1、车辆目前还在正常使用中,车辆详细情况以实际状况为准,该辆车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

2、标的资产评估值不含车牌价值。

3、评估值包含增值税价值。

4、标的车辆保险到期日为2024年11月16日。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略) 中项资产评估房 (略)

评估基准日

2024年5月20日

评估核准

(备案)单位

(略)

核准(备案)日期

2024年7月18日

转让标的评估值

(万元)

6.72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香港中国 (略) 深圳代表处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略)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4年6月24日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略) 深圳代表处业务用车处置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5.与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车资格、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原因等),或因标的资产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转让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不能完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委托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6.标的资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7.标的资产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标的资产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标的资产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9、受让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0.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1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4.受让方自获得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5.受让方应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受让方需要将车辆迁出落户至外地的,则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迁出提档手续。

16.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7.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踏勘安排

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755-*

焦先生/联系电话:0755-*

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 万元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不超过3个周期。

联系地址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标的资产明细表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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