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挂牌披露
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SH* |
---|---|
项目名称 | 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2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1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公告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及2024年3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均出自2024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 (2) (略) (略) ; (3)标的企业目前尚存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逾期未能收回,最终的回收期、回收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如因该项目发生争议,将由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标的企业已通过《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专项经营计划书》(以下简称专项经营计划,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本专项经营计划的结余权益由转让方承继,同时股权转让结束后,受让方须承诺督促标的企业严格执行专项经营计划;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本项目转让方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已知悉,标的企业目前尚存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逾期未能收回,最终的回收期、回收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如因该项目发生争议,将由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我方同意,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现有的《专项经营计划》,并承诺不更改现有《专项经营计划》直至该经营计划执行完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4)我方同意,标的企业专项经营计划的结余权益由转让方承继; (5)我方同意,在股权转让结束后,承诺督促标的企业严格执行专项经营计划; (6)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项目编号 | G*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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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2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1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公告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及2024年3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均出自2024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 (2) (略) (略) ; (3)标的企业目前尚存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逾期未能收回,最终的回收期、回收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如因该项目发生争议,将由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标的企业已通过《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专项经营计划书》(以下简称专项经营计划,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本专项经营计划的结余权益由转让方承继,同时股权转让结束后,受让方须承诺督促标的企业严格执行专项经营计划;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本项目转让方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已知悉,标的企业目前尚存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逾期未能收回,最终的回收期、回收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如因该项目发生争议,将由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我方同意,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略) 现有的《专项经营计划》,并承诺不更改现有《专项经营计划》直至该经营计划执行完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4)我方同意,标的企业专项经营计划的结余权益由转让方承继; (5)我方同意,在股权转让结束后,承诺督促标的企业严格执行专项经营计划; (6)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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