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污权50.434吨/年转让项目
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污权50.434吨/年转让项目
挂牌价格: 5000元/吨·年 | 指标名称: 氮氧化物(NOX) |
项目编号:PWQ* | 转让数量: 50.434吨/年 |
指标有效期限:2029年8月7日 | 所属区域: 山东省 - (略) - 东营区 |
转让方: 东营金 (略) | 挂牌起止日期:2024-08-13至2024-08-26 |
指标来源: 排污单位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是 |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东营金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指标名称 | 氮氧化物(NOX) | 转让数量 | 50.434吨/年 |
挂牌价格 | 5000元/吨·年 | 指标有效期限 | 2029年8月7日 |
指标来源 | 排污单位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东营金 (略) 排污权50.434吨/年,挂牌价格(单价)为5000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 2、指标有效期限至2029年8月7日。交易期限在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基础上,从确定受让方之日起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最终以交易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8-1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 是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挂牌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已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须知》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 (略) 企业。 2、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完成有关申购资格的行政审核,申购资格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 (略) 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 ||
(略) 上报名 | 允许 | ||
报名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任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3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补充信息披露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挂牌价格: 5000元/吨·年 | 指标名称: 氮氧化物(NOX) |
项目编号:PWQ* | 转让数量: 50.434吨/年 |
指标有效期限:2029年8月7日 | 所属区域: 山东省 - (略) - 东营区 |
转让方: 东营金 (略) | 挂牌起止日期:2024-08-13至2024-08-26 |
指标来源: 排污单位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是 |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东营金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指标名称 | 氮氧化物(NOX) | 转让数量 | 50.434吨/年 |
挂牌价格 | 5000元/吨·年 | 指标有效期限 | 2029年8月7日 |
指标来源 | 排污单位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东营金 (略) 排污权50.434吨/年,挂牌价格(单价)为5000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 2、指标有效期限至2029年8月7日。交易期限在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基础上,从确定受让方之日起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最终以交易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8-1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 是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挂牌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已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须知》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 (略) 企业。 2、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完成有关申购资格的行政审核,申购资格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 (略) 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 ||
(略) 上报名 | 允许 | ||
报名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任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3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补充信息披露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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