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路60号合作运营招商
临江路60号合作运营招商
临江路60号合作运营招商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二、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必须为中国境内成立3年及以上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以验资证明或 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三)必须具备国内经营和管理单体整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体项目经验(提供自持或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协议或合作协议,租金付款凭证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挂牌期内将项目交易保证金*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资产使用费底价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略) 络竞价方式以合作方资产使用费最高价报价者确定为本项目的最终合作方。
五、为保护招商方和合作方的合法利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
(一)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的;
(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三)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按合作协议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四)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
(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合作方须了解合作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资产概况:
本项目所涉“ (略) 60号”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 (略) 渝 (略) 60号,地上六层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2850㎡,停车场600㎡。此次招商运营合作部分为:1楼大厅约73.08㎡,2-6楼共约2375㎡,总计约2448.08㎡,招商方按项目资产现状交付合作方运营。
(二)招商业态:
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特点的文化创意商务旅游(文创、餐饮、住宿、培训等)相关业态;
(三)合作期限:9年10个月;
(四)装修免费期:6个月(装修期在合作期内,装修期不收取合作方资产使用费);
(五)项目投资额度:不低于人民币*元;
(六)履约保证金:*元;
(七)项目资产使用费:不低于*元/年(最终以实际成交价为准),每三年递增5%,由合作方按半年支付给招商方;
(八)合作条件
1.合作期内,招商方提供该项目配套资产作为经营场地,并能提供以下资源优势:
(1)商贸资源:招商方提供饮用水产品及方便面、八宝粥、面包等其它快销品;
(2)用车资源:招商方提供个人、团队包车业务及定制化商务用车接待方案;
(3)旅游产品资源:将招商方独有的旅客资源纳入合作范围,并优惠供应重庆各大景点门票及两江游船票等文旅融合产品。
2.合作方须满足和认可以下条件:
(1)合作方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增加本项目资产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标的资产主体结构和资产现状,不得将标的资产全部或部份出租、转借或变相出租、变相转借他人,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定抵押。
(2)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合作方根据业态定位对本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元,主要用于增设电梯、大楼外立面装饰及内部装修等(投资额的认定以招商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上述装修投入及增设的电梯设备等待合作结束后须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3)合作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合作方必须在标的所在 (略) 运营该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元,在合作期内, (略) 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转让。
(4)合作方在对标的资产进行装修时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委托第三方审图单位对装修施工图进行审查, (略) 区建委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装修完成后, (略) 区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略) 区建委备案。否则,视为违反了合作约定。
(5)合作方经营项目和产业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视作违约行为。
(6)意向合作方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须于招商方签订《“ (略) 60号”资产运营合作协议》,且30天内必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九)退出机制:
1.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退出本项目的合作。
(1)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合作方未在项目所在 (略) 并实缴资本金*元(含)以上或 (略) 实际运营该项目的;
(2)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合作方对项目的总投资额未达到*元的;
(3)在项目建设、装修、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合作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2.本招商项目合作期满,按以下两种方式退出合作。
(1)协商退出。合作方同意协商退出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退出协议,确定退出时间、资产处置等事项;
(2)通过诉讼方式强制退出。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合作的,交易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未在招商方限定的时间内退出的,实行强制退出。
七、意向合作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资产运营合作协议》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合作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作协议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商方签订《资产运营合作协议》。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合作运营、拒绝签订《资产运营合作协议》,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意向合作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并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合作方需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资产使用费(半年资产使用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元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剩余资产使用费由招商方与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作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首期资产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资产使用费划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作协议的或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首期资产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招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向合作方收取,按合作期内合作方应交纳的本项目资产使用费总金额成交价计算,具体标准为:资产使用费总金额*元(含)以内部分按1%收取,超出*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十一、招商方负责在合作协议签订并生效,且合作方足额支付首期项目资产使用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向合作方交付本项目资产,交付时由交易双方检查验收盘点并签署交接书,交接书签署日为实际交付日。资产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请投资人详见《资产运营合作协议》。
十三、标的踏勘联系人:孔婷 *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运营合作协议》。
临江路60号合作运营招商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二、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必须为中国境内成立3年及以上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以验资证明或 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三)必须具备国内经营和管理单体整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体项目经验(提供自持或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协议或合作协议,租金付款凭证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挂牌期内将项目交易保证金*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资产使用费底价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略) 络竞价方式以合作方资产使用费最高价报价者确定为本项目的最终合作方。
五、为保护招商方和合作方的合法利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
(一)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的;
(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三)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按合作协议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四)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
(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合作方须了解合作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资产概况:
本项目所涉“ (略) 60号”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 (略) 渝 (略) 60号,地上六层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2850㎡,停车场600㎡。此次招商运营合作部分为:1楼大厅约73.08㎡,2-6楼共约2375㎡,总计约2448.08㎡,招商方按项目资产现状交付合作方运营。
(二)招商业态:
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特点的文化创意商务旅游(文创、餐饮、住宿、培训等)相关业态;
(三)合作期限:9年10个月;
(四)装修免费期:6个月(装修期在合作期内,装修期不收取合作方资产使用费);
(五)项目投资额度:不低于人民币*元;
(六)履约保证金:*元;
(七)项目资产使用费:不低于*元/年(最终以实际成交价为准),每三年递增5%,由合作方按半年支付给招商方;
(八)合作条件
1.合作期内,招商方提供该项目配套资产作为经营场地,并能提供以下资源优势:
(1)商贸资源:招商方提供饮用水产品及方便面、八宝粥、面包等其它快销品;
(2)用车资源:招商方提供个人、团队包车业务及定制化商务用车接待方案;
(3)旅游产品资源:将招商方独有的旅客资源纳入合作范围,并优惠供应重庆各大景点门票及两江游船票等文旅融合产品。
2.合作方须满足和认可以下条件:
(1)合作方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增加本项目资产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标的资产主体结构和资产现状,不得将标的资产全部或部份出租、转借或变相出租、变相转借他人,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定抵押。
(2)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合作方根据业态定位对本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元,主要用于增设电梯、大楼外立面装饰及内部装修等(投资额的认定以招商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上述装修投入及增设的电梯设备等待合作结束后须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3)合作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合作方必须在标的所在 (略) 运营该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元,在合作期内, (略) 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转让。
(4)合作方在对标的资产进行装修时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委托第三方审图单位对装修施工图进行审查, (略) 区建委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装修完成后, (略) 区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略) 区建委备案。否则,视为违反了合作约定。
(5)合作方经营项目和产业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视作违约行为。
(6)意向合作方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须于招商方签订《“ (略) 60号”资产运营合作协议》,且30天内必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九)退出机制:
1.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退出本项目的合作。
(1)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合作方未在项目所在 (略) 并实缴资本金*元(含)以上或 (略) 实际运营该项目的;
(2)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合作方对项目的总投资额未达到*元的;
(3)在项目建设、装修、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合作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2.本招商项目合作期满,按以下两种方式退出合作。
(1)协商退出。合作方同意协商退出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退出协议,确定退出时间、资产处置等事项;
(2)通过诉讼方式强制退出。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合作的,交易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未在招商方限定的时间内退出的,实行强制退出。
七、意向合作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资产运营合作协议》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合作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作协议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商方签订《资产运营合作协议》。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合作运营、拒绝签订《资产运营合作协议》,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意向合作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并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合作方需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资产使用费(半年资产使用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元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剩余资产使用费由招商方与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作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首期资产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资产使用费划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作协议的或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首期资产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招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向合作方收取,按合作期内合作方应交纳的本项目资产使用费总金额成交价计算,具体标准为:资产使用费总金额*元(含)以内部分按1%收取,超出*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十一、招商方负责在合作协议签订并生效,且合作方足额支付首期项目资产使用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向合作方交付本项目资产,交付时由交易双方检查验收盘点并签署交接书,交接书签署日为实际交付日。资产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请投资人详见《资产运营合作协议》。
十三、标的踏勘联系人:孔婷 *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运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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