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9号南京邮电大学仙林校区三食堂一楼南侧原大型超市房产公开招租国资监测编号
出租方名称:南京邮电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0
住所: (略) (略) 9号
法定代表人:叶美兰
特别 告知
一、本次招租标的如遇房屋无法正常交付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四、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五、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承租方须承诺入驻后对承租区域予以重新装饰装修,根据项目房屋实况、出租方装修要求及承租方经营需求合理设计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须符合消防规定,并须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营业;
八、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出租标的有关经营证照办理情况;
九、房屋租赁用途:校园商业综合体,经 (略) (禁止销售除罐装啤酒以外的其它酒类制品)、烘培、咖啡等,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承租方须划出不低于出租总面积20%的区域用作师生公共活动共享空间。
十、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拒绝师生使用校园卡消费,如需使用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支付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营业额结算账期约为1个月。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2019年8月至2024年8月,意向承租方(含意向承租方股东及股东为同一方的其他主体、下属子公司)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须 (略) 页截图;
三、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https:/http://**.cn/index.html)无公示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须 (略) 页截图;
四、意向承租方(含意向承租方股东及股东为同一方的其他主体)应确保自2019年8月至2024年8月之间未因自身的违约或不恰当履约行为导致与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关联方等发生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或诉讼等情形;
本次招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借用他人资质(含加盟形式)报名, (略) 店报名。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勘查现场前需先联系学校相关人员,因勘查工作不详细的承租方承租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25-*、*
踏勘时间:电话预约(须提前2日)
特别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方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租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要件(详见本项目公告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进行现场勘测,以获取申报承租意向所需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2、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自行查验经营业态涉及政府管理部门或引入品牌的限制条件,在随后的交易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负责。
3、本项目不接受未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的报名,《现场踏勘确认书》须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承办单位签章后方可生效。
风险提示: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承租风险。
一、保证金金额*.00元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承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三、保证内容: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 (略) 上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和押金。四、处置方式:1、不符合承租条件或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相关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对相关方进行赔付;出租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承租资格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租。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3、交易双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由交易所 (略) 径退回。4、其他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01/02/article_*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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