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股权
40%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中科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嘉定工 (略) 685号2幢2、3层,4幢2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建 | ||
企业类型 | (略) (外资) | ||
成立时间 | 2000-12-01 | ||
注册资本 | 4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5F | ||
经营范围 | 开发生产光纤通讯元器件及其相关制造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7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60 | |
2 | 上 (略) | 4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796.* | 净利润 | -79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738.*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上海知源 (略)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04-30 | 营业收入 | 637.* | ||||||||||||
利润总额 | -161.* | 净利润 | -161.*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789.*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纵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689.* | 689.*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联系人张经理,*)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交易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471号A3-3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及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股权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6、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3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中科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嘉定工 (略) 685号2幢2、3层,4幢2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建 | ||
企业类型 | (略) (外资) | ||
成立时间 | 2000-12-01 | ||
注册资本 | 4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5F | ||
经营范围 | 开发生产光纤通讯元器件及其相关制造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7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60 | |
2 | 上 (略) | 4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796.* | 净利润 | -79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738.*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上海知源 (略)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04-30 | 营业收入 | 637.* | ||||||||||||
利润总额 | -161.* | 净利润 | -161.*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789.*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纵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689.* | 689.*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联系人张经理,*)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交易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471号A3-3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及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股权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6、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3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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