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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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股权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名称宁波 (略)
注册地(地址) (略) 江北 (略) 5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奇波
(略) (内资)
成立时间2001-05-22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1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装卸搬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广告设计、代理;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职工人数85







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有人不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宁波 (略) 40
2宁波永耀 (略) 40
3杭州奋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3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4-07-31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评估机构浙江天平房 (略)
核准(备案) (略)
核准备案日期2024-07-12
基准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露其他披露内容1、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2、据《宁波 (略) 2024 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记载,标的企业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 (略) 2024年1-7月利润的分配方案,分配利润*.19元,具体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提示提醒等内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告附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宁波永耀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483号13幢1-5层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略)
批准单位名称浙江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具体金额详见公告中保证金金额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司》、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意并书面承诺(详见公示附件):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在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全部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7.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名称宁波 (略)
注册地(地址) (略) 江北 (略) 5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奇波
(略) (内资)
成立时间2001-05-22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1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装卸搬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广告设计、代理;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职工人数85







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有人不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宁波 (略) 40
2宁波永耀 (略) 40
3杭州奋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3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4-07-31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评估机构浙江天平房 (略)
核准(备案) (略)
核准备案日期2024-07-12
基准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露其他披露内容1、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2、据《宁波 (略) 2024 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记载,标的企业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 (略) 2024年1-7月利润的分配方案,分配利润*.19元,具体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提示提醒等内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告附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宁波永耀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483号13幢1-5层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略)
批准单位名称浙江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具体金额详见公告中保证金金额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司》、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意并书面承诺(详见公示附件):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在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全部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7.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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