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股权
10%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资文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嘉 (略) 4268号2幢J*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邹凌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3-01-02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W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78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电 (略) | 60 | |
2 | 上海 (略) | 30 | |
3 | (略) | 1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1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在上海联 (略) 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在上海联 (略) 办理行权手续的,视为放弃行权。2、本项目资产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结论。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309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将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722.*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两个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意见环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该非原股东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非原股东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意见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按上海联 (略) 2019年7月2日发布的《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竞买人或原股东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有其他举牌情形,将按照《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执行。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 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2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文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pdf | ||||
2 | 资文审计报告强调事项.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资文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嘉 (略) 4268号2幢J*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邹凌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3-01-02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W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78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电 (略) | 60 | |
2 | 上海 (略) | 30 | |
3 | (略) | 1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1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在上海联 (略) 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在上海联 (略) 办理行权手续的,视为放弃行权。2、本项目资产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结论。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309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将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722.*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两个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意见环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该非原股东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非原股东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意见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按上海联 (略) 2019年7月2日发布的《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竞买人或原股东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有其他举牌情形,将按照《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执行。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 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2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文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pdf | ||||
2 | 资文审计报告强调事项.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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