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铭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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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铭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7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江苏海鸿 (略)
转让比例 7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1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国家出资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3、标的企业尚有欠付转让方的股东借款等债务,《还款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4、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5、其他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接受《还款协议》全部约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并同意督促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还款协议》;(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尚有未付转让方的股东借款等债务,本方同意督促标的企业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向转让方足额偿还相关债务。同时,本方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本方知悉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7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江苏海鸿 (略)
转让比例 7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1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国家出资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3、标的企业尚有欠付转让方的股东借款等债务,《还款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4、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5、其他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接受《还款协议》全部约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并同意督促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还款协议》;(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尚有未付转让方的股东借款等债务,本方同意督促标的企业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向转让方足额偿还相关债务。同时,本方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本方知悉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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