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100%股权
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100%股权
项目名称 | 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
转让底价 | *.*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4 | |
所在地区 | 河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电投(天津) (略) | 联系人:房经理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电投沽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 (略) (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 (略) 北经济开发区内小微产业园3号楼301) |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强 | 成立日期 | 2014-09-09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1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光伏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光伏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光伏技术服务及工程咨询;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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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慧(河北) (略)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28.99 | 458.85 | 462.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9 | *.13 | *.2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77.68 | 301.01 | 195.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 | *.57 | *.8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转让标的已于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9日于北交所进行预披露,预披露项目编号:G**。 2.截至2024年6月30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元债权;转让方关联方中电投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9975.*元债权;中电投宣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9240.*元债权。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文件。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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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东方智慧(河北)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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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河 (略) (河 (略) 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6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潜 | 成立日期 | 2020-08-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FBA2N9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3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1-0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综合计财〔2023〕420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15个工作日内协助标的企业归还所欠债务,作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前置条件(债权债务确认书置于交易所备查)。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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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项目名称 | 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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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4 | |
所在地区 | 河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电投(天津) (略) | 联系人:房经理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电投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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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 (略) (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 (略) 北经济开发区内小微产业园3号楼301) |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强 | 成立日期 | 2014-09-09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1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光伏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光伏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光伏技术服务及工程咨询;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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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慧(河北) (略)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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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28.99 | 458.85 | 462.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9 | *.13 | *.2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77.68 | 301.01 | 195.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 | *.57 | *.8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转让标的已于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9日于北交所进行预披露,预披露项目编号:G**。 2.截至2024年6月30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元债权;转让方关联方中电投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9975.*元债权;中电投宣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9240.*元债权。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文件。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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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东方智慧(河北)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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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河 (略) (河 (略) 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6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潜 | 成立日期 | 2020-08-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FBA2N9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3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1-0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综合计财〔2023〕420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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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15个工作日内协助标的企业归还所欠债务,作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前置条件(债权债务确认书置于交易所备查)。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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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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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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