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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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标的名称

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转让底价

港币*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中国香港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 0755-*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房产证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A*

目前用途

私人住宅物业

标的状态

空置

建筑面积(㎡)

109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附属设施

房产实用面积:109平方米(1173.28平方尺),入伙时间1966年。房产临近钵兰街、上海街等交通主干道,周边有万新大厦、荣华大楼等住宅楼, (略) 、新世纪广场、香港培正中学及 (略) 点等,配套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较齐全,区位状况较好。

房 (略) 上加建搭建物的现象,目前转让方正在清拆有关建筑物并把楼宇修复原状。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

1.该标的资产最早发出入伙文件日期为1966年,为二十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目前存在部分违建物,但正在进行拆除违建物工程(工程费用由转让方支付)。由于历史原因,该标的资产分隔为两套独立使用。

2.该标的资产实际 (略) 江海区人民政府, (略) 江海区 (略) 公开处置,委托林耀汉、张华*为代持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拍即对该标的资产权属及业权没有异议,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拍前已到转让方处查阅有关房屋资料(包括契据),或已自行到香港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承认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4.鉴于标的资产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各方须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过户交易。转让方承担聘请香港律师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聘请律师费用。

5.受让方同意独自负责有关于成交日或之前,由任何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的业主委员会、 (略) 就楼宇、标的资产及/或其设施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应、电梯及防火安全措施)的防火安全、维修、修葺、修复、升级、翻新、翻修或改善工程,以及就还原或清拆标的资产内及/或楼宇的公用部分及/或公用地方的任何不获授权或非法建筑物,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命令(包括强制验楼及/或验窗通知书)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受让方不可就该通知或命令向转让方及标的资产代持人提出任何提问或质询,亦不可取消购买该标的资产、或向转让方追讨任何赔偿。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江海区 (略)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略) 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江海区财政局、 (略) 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4-07-24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公开处置香港新兴大厦2401室物业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资产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8. 转让方转让本次物业, (略) 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深圳联交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其中,《资产交易合同》 (略) 江海区 (略) 与受让方签订,香港交易文件由物业屋契持有人为林耀汉和张华*与受让方签订。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标的成交价按港币计价,受让方须以人民币支付交易价款,汇率为《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0. 受让方与标的资产代持人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1.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标的名称

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转让底价

港币*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中国香港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 0755-*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香港弥敦道607号新兴大厦24楼2401号室

房产证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A*

目前用途

私人住宅物业

标的状态

空置

建筑面积(㎡)

109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附属设施

房产实用面积:109平方米(1173.28平方尺),入伙时间1966年。房产临近钵兰街、上海街等交通主干道,周边有万新大厦、荣华大楼等住宅楼, (略) 、新世纪广场、香港培正中学及 (略) 点等,配套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较齐全,区位状况较好。

房 (略) 上加建搭建物的现象,目前转让方正在清拆有关建筑物并把楼宇修复原状。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

1.该标的资产最早发出入伙文件日期为1966年,为二十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目前存在部分违建物,但正在进行拆除违建物工程(工程费用由转让方支付)。由于历史原因,该标的资产分隔为两套独立使用。

2.该标的资产实际 (略) 江海区人民政府, (略) 江海区 (略) 公开处置,委托林耀汉、张华*为代持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拍即对该标的资产权属及业权没有异议,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拍前已到转让方处查阅有关房屋资料(包括契据),或已自行到香港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承认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4.鉴于标的资产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各方须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过户交易。转让方承担聘请香港律师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聘请律师费用。

5.受让方同意独自负责有关于成交日或之前,由任何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的业主委员会、 (略) 就楼宇、标的资产及/或其设施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应、电梯及防火安全措施)的防火安全、维修、修葺、修复、升级、翻新、翻修或改善工程,以及就还原或清拆标的资产内及/或楼宇的公用部分及/或公用地方的任何不获授权或非法建筑物,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命令(包括强制验楼及/或验窗通知书)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受让方不可就该通知或命令向转让方及标的资产代持人提出任何提问或质询,亦不可取消购买该标的资产、或向转让方追讨任何赔偿。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江海区 (略)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略) 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江海区财政局、 (略) 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4-07-24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公开处置香港新兴大厦2401室物业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资产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8. 转让方转让本次物业, (略) 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深圳联交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其中,《资产交易合同》 (略) 江海区 (略) 与受让方签订,香港交易文件由物业屋契持有人为林耀汉和张华*与受让方签订。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标的成交价按港币计价,受让方须以人民币支付交易价款,汇率为《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0. 受让方与标的资产代持人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1.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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