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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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项目收益的2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税前价格。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20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4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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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为满足现新能源汽车日益增长的充电服务需求,乐山 (略) (略) 拟通过公开招商,选定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充电服务合作方。 一、车位情况 1.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停车场(西区独立区域10个充电车位)。 2.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独立区域19个充电车位)。 二、建设要求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停车场,西区停车场采用480kW总控箱一台,配置10台快充桩,单桩功率48kW;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新增1台1250kVA箱变,场站充电桩使用总功率1200kW,直流终端18台加1台超充终端。 三、合作期限十年,征集方给予合作方2个月建设期,建设期从签订《合作协议》开始计算,不计入合作期限,建设期内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方收益金,建设期满次日开始计算合作期限。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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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项目收益的2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税前价格。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应于合作方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后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 1、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元。 2、每月的收益金,合作方以自然月度为周期支付给征集方,次月双方完成金额核对、确认,征集方向合作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双方结算凭证,合作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合作方须承诺合作期内对合作项目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征集方不给予合作方任何补偿,如因合作方单方面原因给征集方带来损失的由合作方对征集方进行全额赔偿。 2.合作方须承诺只能自行经营,不得将合作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 3.合作方须承诺对合作项目的设计以及对应的设备安装等方案需经征集方书面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且须符合征集方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如因此给征集方造成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罚款、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的,还应予以赔偿。 4.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不在合作项目区域内从事任何与合作项目经营无关的广告、促销活动或进行类似的宣传活动。 5.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征集方拥有管理者权限,可 (略) 查询及统计双方合作电站的运营状况及运营数据。 6.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对合作项目内的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均按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充电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由合作方负责。 7.合作项目在合作期内如遇到因政府政策要求,需要对合作项目进行维修改造的,合作方须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进行改造,如合作方不配合或不按要求进行改造的征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合作协议》,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合作项目的所有资产交还给征集方,征集方不对合作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8.合作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一次性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合作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于30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若因合作方没有向征集方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终止合作,由合作方赔偿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因合作方投资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者造成合作项目未能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合作方应当向征集方书面陈述理由并重新约定项目建成及投入使用的时间节点,如确实无法再继续开展合作的,双方终止合作并解除《合作协议》,征集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合作方上述行为给征集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合作方赔偿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等内容;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元(含*元); 3.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参与本项目)。 4.具备行业的从业经验; 5.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特别提示 1、征集方将乐山奥林匹克中心的西区停车场和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对外公开征集合作方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充电设备,由征集方提供项目场地,合作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2、由合作方出资对合作项目进行策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管理运营,要求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元。 3、征集方提供场地;合作方提供充电设备、运营、运维、现场管理等服务。 4、合作期内,合作方应确保合作项目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和安全运营。合作项目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且该费用不进入合作项目的运营成本。 5、合作期满后,合作方需拆除场地建设的所有设施设备将场地恢复原状移交招商方。 二、确定合作方的方式 1、根据项目公告和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在公告期内,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公告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具备合作资格,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将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将在意向合作方被确认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应在综合评审当日向评审小组递交如下评审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业从业经验的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的类似充电站项目合作协议或自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对合作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等); (4)收益金报价函。 (5)后续服务方案; (6)意向合作方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评审小组由招商方负责组建,评审人员由招商方聘请的专家成员及招商方派出的一名业主代表组成。小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招商方派出纪律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3.由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打分,最终得分最高且总分在60分(算数平均值)及以上收益金报价率不低于挂牌价的意向合作方为最终合作方。 4.意向合作方的收益金报价低于挂牌价的或未报价的视为废标。 5.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若其总评分值在60分以上的且收益金报价不低于挂牌价的,则可确认为最终合作方。若其总评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则不能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本次征集活动终止。 6.如意向合作方的总分得分相同的,按照下列指标得分优先级确定最终合作方,优先级顺序为:《运营管理方案》、收益报价率、企业实力、业绩、后续服务方案。若上述所有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业主代表现场抽签决定合作方。综合评审细则具体详见《综合评审办法》。 7.若经综合评审未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方,本次征集活动终止。各意向合作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向合作方出具中选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9、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并在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其它事项 1.征集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意向合作方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项目合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竟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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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苏稽廊桥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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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项目收益的2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税前价格。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20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4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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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为满足现新能源汽车日益增长的充电服务需求,乐山 (略) (略) 拟通过公开招商,选定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和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充电服务合作方。 一、车位情况 1.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停车场(西区独立区域10个充电车位)。 2.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独立区域19个充电车位)。 二、建设要求 乐山奥林匹克中心停车场,西区停车场采用480kW总控箱一台,配置10台快充桩,单桩功率48kW;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新增1台1250kVA箱变,场站充电桩使用总功率1200kW,直流终端18台加1台超充终端。 三、合作期限十年,征集方给予合作方2个月建设期,建设期从签订《合作协议》开始计算,不计入合作期限,建设期内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方收益金,建设期满次日开始计算合作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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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项目收益的2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税前价格。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应于合作方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后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 1、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元。 2、每月的收益金,合作方以自然月度为周期支付给征集方,次月双方完成金额核对、确认,征集方向合作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双方结算凭证,合作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合作方须承诺合作期内对合作项目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征集方不给予合作方任何补偿,如因合作方单方面原因给征集方带来损失的由合作方对征集方进行全额赔偿。 2.合作方须承诺只能自行经营,不得将合作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 3.合作方须承诺对合作项目的设计以及对应的设备安装等方案需经征集方书面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且须符合征集方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如因此给征集方造成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罚款、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的,还应予以赔偿。 4.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不在合作项目区域内从事任何与合作项目经营无关的广告、促销活动或进行类似的宣传活动。 5.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征集方拥有管理者权限,可 (略) 查询及统计双方合作电站的运营状况及运营数据。 6.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期内对合作项目内的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均按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充电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由合作方负责。 7.合作项目在合作期内如遇到因政府政策要求,需要对合作项目进行维修改造的,合作方须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进行改造,如合作方不配合或不按要求进行改造的征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合作协议》,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合作项目的所有资产交还给征集方,征集方不对合作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8.合作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一次性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合作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于30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若因合作方没有向征集方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终止合作,由合作方赔偿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因合作方投资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者造成合作项目未能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合作方应当向征集方书面陈述理由并重新约定项目建成及投入使用的时间节点,如确实无法再继续开展合作的,双方终止合作并解除《合作协议》,征集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合作方上述行为给征集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合作方赔偿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等内容;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元(含*元); 3.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参与本项目)。 4.具备行业的从业经验; 5.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特别提示 1、征集方将乐山奥林匹克中心的西区停车场和乐山苏稽廊桥停车场对外公开征集合作方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充电设备,由征集方提供项目场地,合作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2、由合作方出资对合作项目进行策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管理运营,要求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元。 3、征集方提供场地;合作方提供充电设备、运营、运维、现场管理等服务。 4、合作期内,合作方应确保合作项目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和安全运营。合作项目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且该费用不进入合作项目的运营成本。 5、合作期满后,合作方需拆除场地建设的所有设施设备将场地恢复原状移交招商方。 二、确定合作方的方式 1、根据项目公告和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在公告期内,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公告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具备合作资格,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将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将在意向合作方被确认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应在综合评审当日向评审小组递交如下评审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业从业经验的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的类似充电站项目合作协议或自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对合作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等); (4)收益金报价函。 (5)后续服务方案; (6)意向合作方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评审小组由招商方负责组建,评审人员由招商方聘请的专家成员及招商方派出的一名业主代表组成。小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招商方派出纪律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3.由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打分,最终得分最高且总分在60分(算数平均值)及以上收益金报价率不低于挂牌价的意向合作方为最终合作方。 4.意向合作方的收益金报价低于挂牌价的或未报价的视为废标。 5.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若其总评分值在60分以上的且收益金报价不低于挂牌价的,则可确认为最终合作方。若其总评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则不能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本次征集活动终止。 6.如意向合作方的总分得分相同的,按照下列指标得分优先级确定最终合作方,优先级顺序为:《运营管理方案》、收益报价率、企业实力、业绩、后续服务方案。若上述所有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业主代表现场抽签决定合作方。综合评审细则具体详见《综合评审办法》。 7.若经综合评审未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方,本次征集活动终止。各意向合作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向合作方出具中选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9、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并在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其它事项 1.征集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意向合作方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项目合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竟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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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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