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股权
90%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颐鼎泰创新发展投资(泰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泰安高 (略) 与中天门大街交汇处 (略) 物流园内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孝伟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1-06-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949N9A8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略) 应用服务; (略) 数据服务; (略) 技术咨询服务; (略) ; (略) 数据服务; (略)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创业投资( (略) 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职业中介活动; (略)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1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90 | |
2 | 海纳连横(青岛) (略) | 7 | |
3 | 泰安 (略) | 3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88.*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566.*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卓信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18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388.* | -388.*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其他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3、2013年,转 (略) 政府签订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项目投资协议》。4、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5、标的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林先生*(集中组织预展,意向受让方须在工作日内提前电话预约),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泰安高 (略) 与中天门大街交汇处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现场踏勘等全部尽职调查,已签署《踏勘确认书》;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7.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未获得相关批准,本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4)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认可并继受标的企业转让前第三方垫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土地用地性质的变更、产业规划调整、 (略) 场调研、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现场地质勘探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具体以有关合同、协议、票据,或实际履约成果等为准。8.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本次产权交易的审批手续、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颐鼎泰创新发展投资(泰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泰安高 (略) 与中天门大街交汇处 (略) 物流园内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孝伟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1-06-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949N9A8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略) 应用服务; (略) 数据服务; (略) 技术咨询服务; (略) ; (略) 数据服务; (略)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创业投资( (略) 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职业中介活动; (略)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1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90 | |
2 | 海纳连横(青岛) (略) | 7 | |
3 | 泰安 (略) | 3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88.*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0 | 净利润 | 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566.*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卓信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18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388.* | -388.*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其他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3、2013年,转 (略) 政府签订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项目投资协议》。4、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5、标的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林先生*(集中组织预展,意向受让方须在工作日内提前电话预约),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泰安高 (略) 与中天门大街交汇处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现场踏勘等全部尽职调查,已签署《踏勘确认书》;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7.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未获得相关批准,本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4)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认可并继受标的企业转让前第三方垫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土地用地性质的变更、产业规划调整、 (略) 场调研、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现场地质勘探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具体以有关合同、协议、票据,或实际履约成果等为准。8.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本次产权交易的审批手续、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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