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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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

项目编号: JX2024ZC*
项目名称: 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
标的名称: 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转让底价:0.*万元)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首日:2024-08-20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08-27
延期处理方式: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少于等于(1)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项目简介: 标的为江西省省直单位一批报废公务用车,整体转让,转让底价为1500元/吨,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整备质量计重。标的车辆具体信息请参考车辆清单,成交后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请在项目挂牌公示期间自行查勘了解标的车辆状况。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江西省巨鑫旧机 (略) 出具的赣巨鑫评报字[2024年]第*-B号评估报告。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保证,如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存有差异,差异部分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影响成交行为,亦不得因此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方、车主单位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因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差异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具体交付资产以现场交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和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则视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相关一切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所有挂牌条件。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可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反悔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再次交易差价等),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仍有权追偿。 3.标的均已经鉴定为报废车辆,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按正常车辆使用,且不得将其流入社会继续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交付后,拆除及搬运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觉接受转让方、车主单位及交易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自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事故和所需费用。 4.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未集中停放(其中序号6“赣L*捷达小型轿车” (略) ),可能存在部分车辆证件缺失、车身件不完整、配件缺失等情况,附件清单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需在项目挂牌公示期间自行查勘了解标的车辆状况。 5.挂牌价格1500元/吨为起始价,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整备质量计重,按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按实际交付的标的数量结算成交价款。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对车辆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受让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是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报名时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交易税费】 (1)车辆注销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交易服务费按最终成交价款的0.45%收取,最低不少于900元;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竞价交易方式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最低不少于1350元。费用承担方应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 3.【标的资产交接及处置要求】 (1)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核实可处置的标的车辆,剔除成交标的中因转让方或车主单位特殊情况无法交付的车辆,并在经交易机构核实后再向交易机构递交书面的可处置标的车辆清单,据此结算成交价款。 (2)受让方应在提交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向受让方出具《车辆移交通知单》和《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受让方持《车辆移交通知单》上门接收车辆,持《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至相关部门办理报废车辆回收注销手续。标的车辆的提取、拆解、回收、注销,以及向交易机构提交注销回收凭证,应在《车辆移交通知单》和《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 (3)标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因拖运、报废拆解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在车辆移交、报废、拆解等环节须全程接受监督,并严格按机动车报废回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不得私自转包、截留、拆解、买卖标的车辆,不得二 (略) 场,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规追究相关责任。 4.【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5.【报名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省产交所受理报名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址:http://**
联系人:胡女士、万先生
联系电话:0791-*、0791-*、0791-*
项目编号: JX2024ZC*
项目名称: 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
标的名称: 赣M3128G等23辆省直单位报废公务用车处置(转让底价:0.*万元)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首日:2024-08-20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08-27
延期处理方式: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少于等于(1)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项目简介: 标的为江西省省直单位一批报废公务用车,整体转让,转让底价为1500元/吨,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整备质量计重。标的车辆具体信息请参考车辆清单,成交后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请在项目挂牌公示期间自行查勘了解标的车辆状况。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江西省巨鑫旧机 (略) 出具的赣巨鑫评报字[2024年]第*-B号评估报告。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保证,如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存有差异,差异部分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影响成交行为,亦不得因此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方、车主单位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因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差异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具体交付资产以现场交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和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则视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相关一切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所有挂牌条件。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可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反悔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再次交易差价等),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仍有权追偿。 3.标的均已经鉴定为报废车辆,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按正常车辆使用,且不得将其流入社会继续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交付后,拆除及搬运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觉接受转让方、车主单位及交易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自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事故和所需费用。 4.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未集中停放(其中序号6“赣L*捷达小型轿车” (略) ),可能存在部分车辆证件缺失、车身件不完整、配件缺失等情况,附件清单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需在项目挂牌公示期间自行查勘了解标的车辆状况。 5.挂牌价格1500元/吨为起始价,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整备质量计重,按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按实际交付的标的数量结算成交价款。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对车辆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受让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是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报名时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交易税费】 (1)车辆注销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交易服务费按最终成交价款的0.45%收取,最低不少于900元;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竞价交易方式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最低不少于1350元。费用承担方应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 3.【标的资产交接及处置要求】 (1)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核实可处置的标的车辆,剔除成交标的中因转让方或车主单位特殊情况无法交付的车辆,并在经交易机构核实后再向交易机构递交书面的可处置标的车辆清单,据此结算成交价款。 (2)受让方应在提交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向受让方出具《车辆移交通知单》和《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受让方持《车辆移交通知单》上门接收车辆,持《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至相关部门办理报废车辆回收注销手续。标的车辆的提取、拆解、回收、注销,以及向交易机构提交注销回收凭证,应在《车辆移交通知单》和《关于办理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函》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 (3)标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因拖运、报废拆解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在车辆移交、报废、拆解等环节须全程接受监督,并严格按机动车报废回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不得私自转包、截留、拆解、买卖标的车辆,不得二 (略) 场,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规追究相关责任。 4.【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5.【报名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省产交所受理报名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址:http://**
联系人:胡女士、万先生
联系电话:0791-*、0791-*、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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