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百东新区路网一期纬一路、经二路、经三路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百色市百东新区路网一期纬一路、经二路、经三路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服务
建设地点: (略) 百东新区
委 托 人:广西百色试 (略)
咨 询 人:广西 (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目录
委托人(全称):广西百色试 (略)
咨询人(全称):广西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
2.工程地点: (略) 区内
3.工程规模: (略) 5.467千米红线宽度50米, (略) 1. 06千米红线宽度55米, (略) 2. 09千米红线宽度40米。建设内 (略) 、桥涵、排水、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
4.投资金额: *万元。
(□立项批复□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送审□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合同金额?结算送审)
5.资金来源: 通过专项债、业主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 份。
若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咨询人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服务。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造价咨询酬金:合同总价为111.*元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略) 右江区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 份,咨询人执 * 份。
委托方(公章):广西百色试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略) 右 (略) 1-1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76-* 纳税人识别码:9145 1000 0790 6827 76 开户银行:广西右江区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006 1201 0110 2699 59 | 咨询方(公章):广西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略) 右 (略) 68号百色鼎盛和泰养园文化园养园商业2层2088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76-* 纳税人识别码:*MACBB1ED75 开户银行: (略) 龙景支行 银行账号:*2981 |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 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其他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 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卢贝超 ,联系电话:* ,其权限范围:(1)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及时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确认其准确性。(3)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其工作内容包括:(1)负责收集递转项目结算审核相关图纸及文件资料;(2)应咨询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3)对于结算审核过程中重大分歧组织协调会议;(4)对咨询人出具的初步结算审核文件组织编制认定;(5)组织收集最终结 (略) 内部审定并归档。
2.4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资格条件,团队人的数量为不少于5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覃婧,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3)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交相应咨询成果资料。(4)组织对委托人提出造价咨询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答复。(5)配合委托人完成结算审核及备案工作。
其工作内容包括:(1)结算审核过程中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核进度及情况;(2)完成内部审核,出具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并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过程及明细;(3)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当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及能力的人员替换。如咨询人私自更换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不能按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2% 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1)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提交时间延后或提交的咨询成果不全,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并要求咨询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自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 份。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
4. 违约责任4.1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完成时,**双方共同协商合同延期或终止。
4.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向咨询人支付实际发生工作量的咨询酬金,并向咨询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咨询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咨询酬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3凡经咨询人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后,委托人逾期未支付造价咨询酬金给咨询人的,逾期10天则视委托人违约,每延误一天,委托人按造价咨询酬金的0.2‰支付违约金给咨询人。
4.4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算成果交付时间的,则视咨询人为违约,每延误一天,咨询人按造价咨询酬金的0.2‰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5. 支付5.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5.2 支付申请
工作酬金的支付:咨询人提交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并经过委托人确认后,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请款报告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造价咨询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5.3支付酬金
造价咨询酬金: 合同总价为111.*元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
6.1.3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按补充条款执行 。
6.2 合同解除
6.2.1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因咨询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商定解除合同。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7. 争议解决7.1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相关行政部门 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交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咨询人 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承担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卢贝超,送达地点:广西百色右 (略) 1-1号C区01座百投集团, 电子邮箱:*@*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覃婧 ,送达地点:右 (略) 68号百色鼎盛和泰养生文化园养园商业2层2088号 ,电子邮箱: *qq.com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咨询人 。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另行协商约定 。
咨询人编制成果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发生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咨询人负责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因咨询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致使委托人无法使用成呆文件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或要求咨询人重新出具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成果文件。
9.补充条款9.1咨询人提交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后,委托人按如下方式对审核费用进行考核扣减:
9.1.1若因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有误,导致咨询人返工,按如下办法处理:
(1)咨询人未正式开展咨询工作前,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及时通知咨询人并换回正确材料的,咨询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2)咨询人正式开展咨询业务后,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通知咨询人并换回正确材料的,委托人按咨询人已完成有误部分工作量的30%计算咨询补偿费补偿咨询人。
(3)领取咨询成果文件后,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需要咨询人重新出具咨询成果文件的,委托人按咨询人已完成有误部分工作量的50%计算咨询补偿费补偿咨询人,无误部分不另计咨询酬金。
9.1.2若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文件有误的,咨询人必须无条件修改至合格为止。
9.1.3咨询人提交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后,委托人按如下方式对结算审核费用进行考核扣减:经财评或委托人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发现差错率在6%(含6%)扣减咨询费的30%,差错率在6%-10%(含10%)的,扣减咨询费的50%,差错率在10%以上的,扣减咨询费的100%,并追究咨询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9.2项目造价咨询管理按照城产集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A 委托人提供结算审核资料一览表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内 容 | 提供时间 |
1 | 项目批文 | 套 | 1 | 立项批文及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经盖章和签字确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 接收服务委托书后 3 个工作日内 |
2 | 设计施工图纸 | 套 | 1 | 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审图单位的审核意见(审图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 | |
3 | 招投标资料 | 套 | 1 | 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招标成果文件、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资料。 | |
4 |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 套 | 1 | 包括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实施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各类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等 | |
5 | 工程开工报告、竣(交)工验收证书 | 套 | 1 | 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开工报告、竣(交)工验收证书。 | |
7 | 工程竣工图纸 | 套 | 1 | 盖竣工图章和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签名确认的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 |
8 | 施工组织设计 | 套 | 1 |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提供桩基工程完整的原始资料(含桩基第三方检测报告)。 | |
9 | 工程变更单 | 套 | 1 | 包括设计变更、补充通知书、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提供的施工资料(含影像资料),变更资料应签字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现场照片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 |
10 | 工程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 | 套 | 1 | 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含电子版)、计算过程及相关算量软件等软件版 | |
11 | 其他电子材料 | 套 | 1 | 与项目相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隐蔽工程影像等材料。 |
注:1.若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咨询人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服务
建设地点: (略) 百东新区
委 托 人:广西百色试 (略)
咨 询 人:广西 (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目录
委托人(全称):广西百色试 (略)
咨询人(全称):广西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
2.工程地点: (略) 区内
3.工程规模: (略) 5.467千米红线宽度50米, (略) 1. 06千米红线宽度55米, (略) 2. 09千米红线宽度40米。建设内 (略) 、桥涵、排水、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
4.投资金额: *万元。
(□立项批复□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送审□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合同金额?结算送审)
5.资金来源: 通过专项债、业主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略) (略) 网 (略) 、 (略) 、 (略) 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 份。
若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咨询人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服务。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造价咨询酬金:合同总价为111.*元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略) 右江区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 份,咨询人执 * 份。
委托方(公章):广西百色试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略) 右 (略) 1-1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76-* 纳税人识别码:9145 1000 0790 6827 76 开户银行:广西右江区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006 1201 0110 2699 59 | 咨询方(公章):广西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略) 右 (略) 68号百色鼎盛和泰养园文化园养园商业2层2088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76-* 纳税人识别码:*MACBB1ED75 开户银行: (略) 龙景支行 银行账号:*2981 |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 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其他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 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卢贝超 ,联系电话:* ,其权限范围:(1)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及时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确认其准确性。(3)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其工作内容包括:(1)负责收集递转项目结算审核相关图纸及文件资料;(2)应咨询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3)对于结算审核过程中重大分歧组织协调会议;(4)对咨询人出具的初步结算审核文件组织编制认定;(5)组织收集最终结 (略) 内部审定并归档。
2.4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资格条件,团队人的数量为不少于5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覃婧,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3)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交相应咨询成果资料。(4)组织对委托人提出造价咨询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答复。(5)配合委托人完成结算审核及备案工作。
其工作内容包括:(1)结算审核过程中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核进度及情况;(2)完成内部审核,出具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并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过程及明细;(3)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当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及能力的人员替换。如咨询人私自更换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不能按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2% 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1)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提交时间延后或提交的咨询成果不全,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并要求咨询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自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含计量计价软件版和相关文件电子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 份。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
4. 违约责任4.1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完成时,**双方共同协商合同延期或终止。
4.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向咨询人支付实际发生工作量的咨询酬金,并向咨询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咨询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咨询酬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3凡经咨询人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后,委托人逾期未支付造价咨询酬金给咨询人的,逾期10天则视委托人违约,每延误一天,委托人按造价咨询酬金的0.2‰支付违约金给咨询人。
4.4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算成果交付时间的,则视咨询人为违约,每延误一天,咨询人按造价咨询酬金的0.2‰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5. 支付5.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5.2 支付申请
工作酬金的支付:咨询人提交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并经过委托人确认后,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请款报告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造价咨询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5.3支付酬金
造价咨询酬金: 合同总价为111.*元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
6.1.3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按补充条款执行 。
6.2 合同解除
6.2.1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因咨询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商定解除合同。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7. 争议解决7.1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相关行政部门 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交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咨询人 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承担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卢贝超,送达地点:广西百色右 (略) 1-1号C区01座百投集团, 电子邮箱:*@*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覃婧 ,送达地点:右 (略) 68号百色鼎盛和泰养生文化园养园商业2层2088号 ,电子邮箱: *qq.com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咨询人 。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另行协商约定 。
咨询人编制成果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发生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咨询人负责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因咨询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致使委托人无法使用成呆文件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或要求咨询人重新出具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成果文件。
9.补充条款9.1咨询人提交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后,委托人按如下方式对审核费用进行考核扣减:
9.1.1若因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有误,导致咨询人返工,按如下办法处理:
(1)咨询人未正式开展咨询工作前,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及时通知咨询人并换回正确材料的,咨询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2)咨询人正式开展咨询业务后,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通知咨询人并换回正确材料的,委托人按咨询人已完成有误部分工作量的30%计算咨询补偿费补偿咨询人。
(3)领取咨询成果文件后,委托人发现材料有误,需要咨询人重新出具咨询成果文件的,委托人按咨询人已完成有误部分工作量的50%计算咨询补偿费补偿咨询人,无误部分不另计咨询酬金。
9.1.2若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文件有误的,咨询人必须无条件修改至合格为止。
9.1.3咨询人提交最终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后,委托人按如下方式对结算审核费用进行考核扣减:经财评或委托人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发现差错率在6%(含6%)扣减咨询费的30%,差错率在6%-10%(含10%)的,扣减咨询费的50%,差错率在10%以上的,扣减咨询费的100%,并追究咨询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9.2项目造价咨询管理按照城产集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A 委托人提供结算审核资料一览表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内 容 | 提供时间 |
1 | 项目批文 | 套 | 1 | 立项批文及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经盖章和签字确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 接收服务委托书后 3 个工作日内 |
2 | 设计施工图纸 | 套 | 1 | 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审图单位的审核意见(审图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 | |
3 | 招投标资料 | 套 | 1 | 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招标成果文件、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资料。 | |
4 |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 套 | 1 | 包括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实施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各类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等 | |
5 | 工程开工报告、竣(交)工验收证书 | 套 | 1 | 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开工报告、竣(交)工验收证书。 | |
7 | 工程竣工图纸 | 套 | 1 | 盖竣工图章和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签名确认的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 |
8 | 施工组织设计 | 套 | 1 |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提供桩基工程完整的原始资料(含桩基第三方检测报告)。 | |
9 | 工程变更单 | 套 | 1 | 包括设计变更、补充通知书、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提供的施工资料(含影像资料),变更资料应签字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现场照片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 |
10 | 工程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 | 套 | 1 | 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含电子版)、计算过程及相关算量软件等软件版 | |
11 | 其他电子材料 | 套 | 1 | 与项目相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隐蔽工程影像等材料。 |
注:1.若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咨询人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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