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上海 闵行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刚 | 成立日期 | 2010-07-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82W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通用航空服务;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火箭控制系统研发;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信设备制造; (略)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17,* | 负债总额 | 11,* | ||||||||
所有者权益 | 5,*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2,*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21,* | 负债总额 | 13,* | ||||||||
所有者权益 | 7,*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20,* | 负债总额 | 13,* | ||||||||
所有者权益 | 6,*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2-31 | 营业收入 | 1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7,* | 负债总计 | 11,* | ||||||||
所有者权益 | 5,*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机载公司募集的增资款将全部用于支持上海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减轻融资成本,低本高效促进航空战略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完善民机机载系统产业链, (略) 上海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 (略) 法人; 2. 意向投资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备核心优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形成互补。能为公司技术提升、管理优化、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引导和支持,为公司长期发展赋能; 3. 意向投资方应当持续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商业信誉,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有能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增资款,并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4. 意 (略) 及其控股方航空工业集团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同意公司执行国资监管要 (略) 有关管理规定; 5. 意向投资方所有层级的股权持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需向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递交股权穿透图(穿透到最顶层);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须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6.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7. 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人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8.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 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 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本方承诺所有层级的股权持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向交易所递交的股权穿透图(穿透到最顶层)真实有效;本方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4)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5)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 (6)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且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根据国有资产战略布局调整等合理需求转 (略) 的情形除外);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 (略) 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7)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8)本方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本方拟引入外资直接或间接股东,应在外资股东出资入股前将所持有的增资企业股权转 (略) ;本方同意,在持有增资企业股权期间,将作为战略 (略) 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增资企业《公司章程》需要由增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与中国 (略) 采取一致行动,并与中国 (略)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9)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10)同意在持股期间与增资企业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11)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 (12)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上海 闵行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刚 | 成立日期 | 2010-07-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82W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通用航空服务;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火箭控制系统研发;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信设备制造; (略)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17,* | 负债总额 | 11,* | ||||||||
所有者权益 | 5,*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2,*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21,* | 负债总额 | 13,* | ||||||||
所有者权益 | 7,*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20,* | 负债总额 | 13,* | ||||||||
所有者权益 | 6,*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2-31 | 营业收入 | 10,*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7,* | 负债总计 | 11,* | ||||||||
所有者权益 | 5,*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机载公司募集的增资款将全部用于支持上海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减轻融资成本,低本高效促进航空战略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完善民机机载系统产业链, (略) 上海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 (略) 法人; 2. 意向投资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备核心优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形成互补。能为公司技术提升、管理优化、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引导和支持,为公司长期发展赋能; 3. 意向投资方应当持续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商业信誉,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有能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增资款,并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4. 意 (略) 及其控股方航空工业集团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同意公司执行国资监管要 (略) 有关管理规定; 5. 意向投资方所有层级的股权持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需向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递交股权穿透图(穿透到最顶层);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须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6.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7. 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人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8.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 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 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本方承诺所有层级的股权持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向交易所递交的股权穿透图(穿透到最顶层)真实有效;本方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4)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5)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 (6)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且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根据国有资产战略布局调整等合理需求转 (略) 的情形除外);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 (略) 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7)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8)本方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本方拟引入外资直接或间接股东,应在外资股东出资入股前将所持有的增资企业股权转 (略) ;本方同意,在持有增资企业股权期间,将作为战略 (略) 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增资企业《公司章程》需要由增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与中国 (略) 采取一致行动,并与中国 (略)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9)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10)同意在持股期间与增资企业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11)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 (12)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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