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物产石化有限公司康桥路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产权公告
原浙江物产石化有限公司康桥路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产权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原 (略) (略) 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257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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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运河综合保护开发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 (略) 85号 | 注册资本 | *.*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0B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6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杭商旅董决【2024】7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原 (略) (略) 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元履约保证金及*元风险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须在交接次日起15天内施工作业完毕、达到转让方要求的验收标准并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违约责任详见《资产交易合同》。 (4)拆除现场,受让方需服从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同时,需经转让方现场确认符合条件且批准拆除手续后方可开始拆除,未经办理手续不得动工拆除。在正式拆除前,受让方安全员应先亲自检查所拆除建筑物有无不安全的隐患,以确保拆除前及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现场要求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另外,对施工作业通道入口须有安排专人站岗值班。为防止扬尘,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以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5)受让方须充分了解标的周边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公共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安、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排水、电力、燃气、治安、消防、城管等)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拆除、搬迁、清运、平地的情况,相关可能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杜绝野蛮施工。 (6)因受让方施工作业过程引起的对周边各街道、企事业单位、住户等的影响,相关协调工作由受让方负责。接到投拆电话和新闻舆论批评,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和信息反馈。如产生费用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 (7)受让方作业内容为本标的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设备及其基础 (略) 面等拆除及外运、土石方及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垃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外运、建筑空地场地平整等。 (8)受让方如将标的区域内的垃圾等外运出去,必须自行联系合法合规的消纳点,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如需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例如处置证、准运证、树木迁移审批手续等),必须办理,并在手续齐全后,才可清运。标的区域内的泥浆、杂草、树根、装修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必须全部运出标的区域,消纳到合法地点。若垃圾消纳不合规产生行政处罚,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必须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杭房局〔2017〕67号)、《关于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建筑拆除工程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配备洒水车等必须要的防尘减尘机具设备,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应根据《 (略)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消防、环保、治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方案,确保按期完工。无论受让方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付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等使开工延期、事故隐患停工整改、停工进行事故处理等)使工期拖延,均视受让方违约。 (11)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让方应根据需要自行解决供水、供电等问题。受让方必须把消防、用电安全、公用设施安全和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重点来抓,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由受让方全面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按呈报规定向转让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如发生事故后,受让方逃避协商处理或民事赔偿责任的,转让方有权以转让方单方面认定的受害人所主张的合理赔偿金额为标准,从受让方缴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付相应金额用于民事赔偿和善后处理,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12)拆除作业时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受让方施工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及防护预案,现场做好扬尘控制和有毒有害易爆燃气体的检测。 (13)在拆房施工作业前, (略) 的拆除面采用脚手 (略) 进行封闭围护,以确保施工现场周围行人、车辆的安全。遇有电线电缆、热力管道等的,须事先与转让方及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施工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建筑扬尘及噪音,因拆除施工作业不当而引起的投诉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4)受让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泥浆、杂草、树根、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以及拆卸废物和拆除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和污染地面,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运;由于拆除施工不当或运输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己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5)严禁受让方将非标的区域内的土石方、各种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和工业废弃物等运进标的区域内进行回填。 (16)受让方超标的范围拆除或破坏厂区内须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房屋结构件)、设备、设施、苗木等,均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进行修复,并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17)受让方在对标的的拆除、拆卸、搬迁、清运、平整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等情况,全部由受让方负责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拆除相关措施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因受让方违反《资产交易合同》第六点中约定而引起针对转让方的投诉、举报、信访或行政处罚的,转让方有权视情形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证金,受让方对此无异议。 (18)转让方有特殊要求(如人工破坏性拆除或机械拆除)的,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受让方不得以该事由拒绝施工或提出费用补偿。如离民居30米以内的非住宅物业必须采用人工拆除,受让方需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及因拆除时产生的震动,若可能对周边房屋有影响,开工前必须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若受让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民居房屋的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9)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若转让方需受让方继续管理地块现场,受让方应无偿、无条件接受。 (20)因重大会议、赛事或其它特殊情况,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发布相关停工通知的,项目必须无条件服从要求进行停工,受让方根据自身实力综合考虑相关各种费用,考虑在报价中,受让方不再另外增加费用,停工工期予以顺延。 (2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价4%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执行标准: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2)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参加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体受让,双方自愿确定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2)联合体中一方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执行标准同上】;另一方须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同上】;(3)联合受让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明确各自的职责;《联合受让协议》应当有联合体各方对竞买行为及成交后的履约行为互负连带责任的内容。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郑刚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原 (略) (略) 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257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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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运河综合保护开发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 (略) 85号 | 注册资本 | *.*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0B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6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杭商旅董决【2024】7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原 (略) (略) 335-1号内房屋拆除、场地平整及设备设施处置项目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元履约保证金及*元风险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须在交接次日起15天内施工作业完毕、达到转让方要求的验收标准并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违约责任详见《资产交易合同》。 (4)拆除现场,受让方需服从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同时,需经转让方现场确认符合条件且批准拆除手续后方可开始拆除,未经办理手续不得动工拆除。在正式拆除前,受让方安全员应先亲自检查所拆除建筑物有无不安全的隐患,以确保拆除前及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现场要求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另外,对施工作业通道入口须有安排专人站岗值班。为防止扬尘,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以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5)受让方须充分了解标的周边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公共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安、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排水、电力、燃气、治安、消防、城管等)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拆除、搬迁、清运、平地的情况,相关可能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杜绝野蛮施工。 (6)因受让方施工作业过程引起的对周边各街道、企事业单位、住户等的影响,相关协调工作由受让方负责。接到投拆电话和新闻舆论批评,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和信息反馈。如产生费用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 (7)受让方作业内容为本标的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设备及其基础 (略) 面等拆除及外运、土石方及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垃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外运、建筑空地场地平整等。 (8)受让方如将标的区域内的垃圾等外运出去,必须自行联系合法合规的消纳点,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如需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例如处置证、准运证、树木迁移审批手续等),必须办理,并在手续齐全后,才可清运。标的区域内的泥浆、杂草、树根、装修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必须全部运出标的区域,消纳到合法地点。若垃圾消纳不合规产生行政处罚,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必须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杭房局〔2017〕67号)、《关于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建筑拆除工程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配备洒水车等必须要的防尘减尘机具设备,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应根据《 (略)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消防、环保、治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方案,确保按期完工。无论受让方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付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等使开工延期、事故隐患停工整改、停工进行事故处理等)使工期拖延,均视受让方违约。 (11)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让方应根据需要自行解决供水、供电等问题。受让方必须把消防、用电安全、公用设施安全和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重点来抓,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由受让方全面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按呈报规定向转让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如发生事故后,受让方逃避协商处理或民事赔偿责任的,转让方有权以转让方单方面认定的受害人所主张的合理赔偿金额为标准,从受让方缴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付相应金额用于民事赔偿和善后处理,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12)拆除作业时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受让方施工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及防护预案,现场做好扬尘控制和有毒有害易爆燃气体的检测。 (13)在拆房施工作业前, (略) 的拆除面采用脚手 (略) 进行封闭围护,以确保施工现场周围行人、车辆的安全。遇有电线电缆、热力管道等的,须事先与转让方及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施工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建筑扬尘及噪音,因拆除施工作业不当而引起的投诉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4)受让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泥浆、杂草、树根、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以及拆卸废物和拆除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和污染地面,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运;由于拆除施工不当或运输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己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5)严禁受让方将非标的区域内的土石方、各种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和工业废弃物等运进标的区域内进行回填。 (16)受让方超标的范围拆除或破坏厂区内须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房屋结构件)、设备、设施、苗木等,均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进行修复,并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17)受让方在对标的的拆除、拆卸、搬迁、清运、平整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等情况,全部由受让方负责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拆除相关措施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因受让方违反《资产交易合同》第六点中约定而引起针对转让方的投诉、举报、信访或行政处罚的,转让方有权视情形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证金,受让方对此无异议。 (18)转让方有特殊要求(如人工破坏性拆除或机械拆除)的,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受让方不得以该事由拒绝施工或提出费用补偿。如离民居30米以内的非住宅物业必须采用人工拆除,受让方需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及因拆除时产生的震动,若可能对周边房屋有影响,开工前必须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若受让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民居房屋的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9)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若转让方需受让方继续管理地块现场,受让方应无偿、无条件接受。 (20)因重大会议、赛事或其它特殊情况,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发布相关停工通知的,项目必须无条件服从要求进行停工,受让方根据自身实力综合考虑相关各种费用,考虑在报价中,受让方不再另外增加费用,停工工期予以顺延。 (2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价4%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执行标准: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2)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参加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体受让,双方自愿确定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2)联合体中一方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执行标准同上】;另一方须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同上】;(3)联合受让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明确各自的职责;《联合受让协议》应当有联合体各方对竞买行为及成交后的履约行为互负连带责任的内容。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郑刚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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